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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手机报2016年9月30日第9期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彭师庆  发布时间:2016-09-30 09:15:45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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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顺利举办2016年江西省未保宣传周“模拟法庭”观摩课活动

●市法院召开中共第三届机关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

●市法院被授予新余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荣誉称号

●市法院2015年度志愿服务获殊荣

●市法院联合社区开展“夏日风暴”执行宣传活动

●新余史上首例制造毒品案一审宣判

●男子非法拘禁妻子婚外情夫索财被判刑

【法院动态】

●市法院顺利举办2016年江西省未保宣传周“模拟法庭”观摩课活动:“现在开庭!” 9月14日下午,2016年江西省未保宣传周“模拟法庭”观摩课活动在市法院举办,来自城区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市职教中心、新余六中、北师大附属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近两百人一起现场感受了这场庭审。

法庭上,由六中高二年级的14位学生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员、书记员、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教育、法庭宣判等程序,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二审案件。“庭审”中每一个环节都严肃认真,营造出庄严的审判气氛。庭审间隙,市公安局警官和市心理学会工作人员向同学们传授了面对侵害事件如何处理和自我疏导、老师或家长如何帮助孩子走出不好的心理环境等自我保护的相关知识。

庭审结束后,同学们饶有兴致地参观了少年法庭、羁押室等法院场所和悬挂的法治教育宣传展板,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流程和法官日常工作,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实地感受法治氛围。

●市法院召开中共第三届机关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9月13日,中共新余市法院第三届机关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在市法院二楼视频会议室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法院上届机关委员会工作报告,先后选举了市法院第三届机关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市直机关工委书记陈晓泉、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出席会议并讲话。

陈晓泉对市法院近年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继续做好党建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紧扣职责职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二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要狠抓“两学一做”,不断优化干警干事创业的政务环境;熊春安代表市法院党组对市直机关工委领导亲临会议指导党建工作表示感谢,对新当选的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表示祝贺!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熊春安提出四点意见:一是要紧紧围绕高举旗帜、坚定信念抓党建,进一步明确党建工作前进方向;二是要紧紧围绕夯实基础、激发活力抓党建,进一步打牢党建工作基础;三是要紧紧围绕完善机制、健全制度抓党建,进一步提升党建工作水平;四是要紧紧围绕服务中心、争创一流抓党建,进一步增强党建工作实效。

●市法院被授予新余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荣誉称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新余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紧紧抓住青少年这一普法“重点对象”,着力培育青少年法治素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近年来,市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利用现有审判庭资源,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创建工作,为青少年提供普法、学法的平台。近日,该院被新余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授予“ 新余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荣誉称号。

●市法院2015年度志愿服务获殊荣:日前,市精神文明创建办公室下发通知,表彰全市2015年度先进志愿服务工作。市法院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因工作出色被评为“新余市2015年度先进志愿服务组织”,这是该院连续两年荣获此殊荣。

【司法为民】

●市法院联合社区开展“夏日风暴”执行宣传活动:为充分调动群众的力量,让群众积极参与、宣传法院的执行工作,9月2日下午,市法院联合仙女湖社区在西湖广场前就“夏日风暴”执行行动开展宣传活动。

当天,干警们提前定制了省法院敦促执行第一号公告、新余法院“老赖”悬赏公告、如何查询“老赖”信息等展板并整齐摆放在活动现场。干警们细心向群众宣传相关执行法律法规、耐心向群众解释什么是“老赖”及做“老赖”的严重后果性等法律知识,吸引了大量的社区居民驻足观看。不少居民表示,对于不讲诚信的“老赖”就应该多曝光他们、多限制衣食住行,在社会上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为法院曝光“老赖”的行为点赞。

【案件快报】

●新余史上首例制造毒品案一审宣判:9月21日,市法院对该市史上首例制造毒品案依法进行了一审宣判,主犯简某、唐某均被判处死缓;从犯欧某获刑8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简某在网上结识被告人唐某,经过一段时间交流,两人商议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3、4月份,唐某来到新余,两人商定唐某以技术入股,简某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及工具并选定制毒地点,共同研究、制造毒品,双方平分成品或出售后的毒资。2015年4月,简某租下一民房作为制毒场所并从网上购进制毒原料及工具。同年5月,唐某以每月支付工资6000元的条件将欧某带至新余协助制毒。在制毒过程中,简某提供资金并与唐某共同研究、制造毒品,唐某负责主要的技术操作,欧某负责清洗制毒工具等事务。期间,欧某离开了一段时间。2015年7月10日,侦查人员分别将简某、唐某、欧某抓获。在制毒现场,侦查人员查获甲基苯丙胺502.5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68800克、含有苯基丙酮成分的液体118500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简某、唐某、欧某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502.5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68800克、含有苯基丙酮成分的液体118500克,共同制造毒品数量大,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简某、唐某在案中起了主要作用,应为主犯,欧某在案中起了次要作用,应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男子非法拘禁妻子婚外情夫索财被判刑:日前,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引发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傅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晚,毛某某发现其妻傅某与被害人黎某有婚外情。次日,被告人毛某某要求傅某将被害人黎某约至新余市仰天岗附近,毛某某同时叫来其堂兄毛某,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黎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要求黎某就婚外情一事进行赔偿,后黎某被迫打电话给亲友筹钱。同年6月8日22时许,黎某的父亲报案,民警在新余市仰天岗纪念碑附近解救了黎某某,并抓获了毛某某、毛某。当日23时许,傅某某自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待其非法拘禁的事实。经鉴定,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傅某、毛某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傅某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毛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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