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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手机报2016年5月30第5期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彭师庆  发布时间:2016-05-30 09:08:48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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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葛晓燕到新余法院调研指导工作

●市法院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

●熊春安以普通党员身份到社区报到

●省法院法警总队长胡智斌到新余指导司法警察技能大比武训练

●严重超标准排放废水 公司相关人员被判刑

●借条约定精神损失费 于法无据被驳回

●市法院荣获江西省第十四届文明单位

【法院动态】

●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葛晓燕到新余法院调研指导工作:5月5日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葛晓燕等一行到新余调研。市委书记刘捷,市委副书记、市长董晓健,市政协主席、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九根,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李新华等会见了葛晓燕一行。市政协主席、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九根,省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勒世标,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陪同调研。

葛晓燕要求,新余法院要认真落实省高院部署,扎实开展“坚持弘扬井冈山精神、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活动,科学谋划好各项工作,有效解决好全市法院存在的短板问题;要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干警队伍;要严格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抓好队伍教育管理;要高度关注、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法院整体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提升案件质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提升工作标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新余打赢经济发展“翻身仗”作出应有的贡献。

●市法院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5月6日下午,市法院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给全院干警上党课并动员讲话,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傅选华主持会议并宣读学习教育实施方案。

会上,熊春安对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组织领导进行了阐述,部署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工作。围绕为什么要学习党章,怎样学好党章,如何深入贯彻党章三个方面给全院干警上党课。熊春安强调,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按照党章的要求强化党性观念,增强党员意识,牢记党员身份,加强政治修养、理论修养、道德修养、作风修养和纪律修养,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坚持弘扬井冈山精神,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征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熊春安以普通党员身份到社区报到:5月10日,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以普通党员身份到渝水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仙来湖社区报到,履行机关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义务。据了解,这是该院启动“党建﹢”活动以来开展的机关党员回归社区报到参与志愿服务项目。

上午9时许,一走进社区服务大厅,熊春安便向工作人员主动亮明身份、表明来意。随后,熊春安填写好《新余市在职党员回归社区报名登记表》,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并认领了志愿服务岗位。熊春安表示,作为仙来湖社区的一名居民和一名机关党员,将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活动,认真履行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在社区工作中发挥自己的力量。

   (图二)

【队伍建设】

●省法院法警总队长胡智斌到新余指导司法警察技能大比武训练:5月23日上午,省法院法警总队总队长胡智斌一行到新余指导新余法院司法警察技能大比武的训练工作。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罗长义陪同。

胡智斌观看了新余法院参训司法警察的擒敌拳、实战防卫技能等训练项目的演练,对新余法院法警集训场地硬件设施配置及法警们冒着酷暑参训的饱满精神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他指出了演练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与参训司法警察就此次全省法院大比武活动的一些具体细节、当前法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交流讨论。     

【案件快报】

●严重超标准排放废水 公司相关人员被判刑:近日,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何某、唐某、曹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被处以相应的罚金。

新余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付某(另案处理)。2015年3月1月,付某与唐某签订合作协议,唐某占60%股份,付某占40%股分,付某提供生产的硬件设施和相关的证件,办理手续,唐某注入流动资金,安排何某负责生产,曹某负责技术。该公司主要生产提炼七水硫酸锌及贵重金属铟,同年5月份投入试生产,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从厂区南面排口排出厂外。2015年8月份市环保局监测站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工贸公司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经鉴定并经省环保厅审核认可,该公司厂区外南面排口废水中含铜、铅、镉、锌的浓度分别超出国标的6.94倍、1069倍、1339倍、73倍。2015年11月2日,何某、唐某、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曹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唐某、曹某作为新余某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生产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何某、唐某、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曹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借条约定精神损失费 于法无据被驳回: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钟某借款3.3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31日,同时还约定如李某未按期还款被告应赔偿钟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借款到期之后,李某分文未还,为此,钟某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其借款3.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故民间借贷合同中守约方无权向违约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告钟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借条中精神损失费系原、被告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应视为原、被告未约定违约金,故对原告钟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遂判令李某偿还钟某借款3.3万元。

【荣誉展示】

●市法院荣获江西省第十四届文明单位:近日,省委、省政府下发表彰通报,市法院荣获“江西省第十四届文明单位”称号。这是该院继去年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后又一殊荣,也是该院连续三届获评省级文明单位。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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