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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购配件制枪出售被判七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2-07 15:27:4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件,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2月份,被告人肖某为了牟取利益,通过互联网购买枪支配件后在自己经营的新余市抱石步行街“趴踢滩”奶茶店内,使用千斤顶、扳手、螺丝刀等工具组装或加工成枪支进行出售;被告人徐某某私自向被告人肖某购买气枪一支,并介绍王某某购买气枪一支。2015年12月1日,新余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肖某经营的“趴踢滩”奶茶店内将被告人肖某抓获,并在其店内查获气枪零部件109件。经鉴定,该109件枪支零部件均为枪支散件。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投案,并上缴其从被告人肖某处购买的仿秃鹰气枪一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购买枪支零部件,私自加工、组装枪支,并私自出售枪支,其中自制气枪三支、自制火药枪一支、枪支散件一百零九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购买气枪一支,介绍他人购买气枪一支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肖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