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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犯浑咬伤民警 男子妨害公务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2-07 15:27:0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搭乘曾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并行驶了40分钟左右,因被告人周某某拒不告知目的地且没有下车的意思,影响了曾某某的正常运营,曾某某遂将车驾驶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公安分局北湖路派出所后报警。北湖路派出所民警即被害人易某某在受理报案时,被告人周某某阻碍被害人易某某依法受理报案且不听劝阻,并言语呵斥被害人易某某,被害人易某某口头传唤被告人周某某至北湖路派出所执法办案功能区接受询问,在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被告人周某某拒不配合并推掇民警进行反抗,同时用嘴咬伤被害人易某某左手小臂。经鉴定,被害人易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民警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