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好逸恶劳 抢夺抢劫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欧阳晨彬 发布时间:2016-12-07 15: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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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刑事案件,以抢夺罪、抢劫罪,判处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2016年4月10,被告人胡某坐高铁从湖北回新余后,入住在新余市火车站旁的一家宾馆内,因缺钱用遂在新余城北沙新路口、市房管局附近等区域对携包女子实施了抢夺四起,抢劫一起。在最后一起的抢劫中,由于被害人的大声呼救,被告人被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多次抢夺她人财物又犯抢劫,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夺罪、抢劫罪,遂做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胡某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