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追尾反被判刑 只因醉酒驾驶
作者:渝水区法院 欧阳晨彬 发布时间:2016-12-07 15: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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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2015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从新余市渝水区观巢镇往市区方向行驶。当被告人张某行驶至观巢镇湖陂村委路段时,被同向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被害人曾某追尾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曾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做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胡某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