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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暂扣期间开车并非“无证驾驶”
作者:渝水区法院 袁 勇  发布时间:2016-11-25 14:39:5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章某赔偿款132355.42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在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暂扣期间驾车与原告章某相撞,造成章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髌骨骨折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由于协商未果,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李某驾驶证被扣应属“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系违反行政法规,驾驶证件被暂扣期间,此种形式系公安交警部门的一种行政处罚管理手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故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