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挪用公款45.5万元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1-25 14:38:4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河下镇某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先后六次通过本人或胡某某、吴某某等人从村委或村小组账户上挪用公款人民币45.5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或者个人建房开支,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6年4月5日9时,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45.5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能退出全部赃款,未造成公款流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