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两兽医生猪检疫徇私舞弊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1-21 08: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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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件,被告人胡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1月,新余市渝水区罗坊畜牧兽医站安排身为官方兽医的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对出栏生猪进行检疫、消毒、开具检疫合格证明。但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因为检疫工作辛苦、工资收入低、忙于个人事务等原因未按照规定到检疫现场进行检疫,而是在明知承包收取检疫费的刘某某、蒋某某没有检验检疫资质的情况下,将农业部监制的393份空白的动物检疫合格检疫证明(动物A)交给二人,放任他们用上述或者从他人处获取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检疫证明(动物A),以胡某某或张某某的名义开具了69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导致79407头未经检疫的生猪流入市场。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罪行;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检疫资质仍将空白的动物检疫合格检疫证明交给他人,放任他人在无检疫资质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能在接办案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