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恶意欠薪上百万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1-17 14: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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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单位新余市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1日,被告单位新余市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被告单位新余市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本单位132名员工自2015年6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总计人民币1351149元。2015年9月25日,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向被告单位新余市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与员工核算工资后,立即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但被告单位新余市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拒不支付员工工资,被告人刘某某亦进行逃匿。2015年10月15日,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向被告单位新余市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因被告人刘某某逃匿,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上述文书张贴于被告单位新余市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入门处,但被告单位新余市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支付工资。为逃避支付员工工资,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1月3日期间安排公司出纳严某某以现金或者承兑汇票的形式,清偿敖某某、欧阳某某、郭某、牛某某、李某某债务共计2146513.4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新余市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以恶意清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计人民币1351149元,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被告人刘某某是被告人单位新余市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