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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暴富南柯梦 合资购毒陷囹圄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刘新云  发布时间:2016-11-03 09:49:1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分宜县法院近日对一起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被告人杨某、严某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0元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罚金30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某、严某均系无业青年,梦想一夜暴富是他们的共同追求。2015年底,被告人杨某、严某共同出资24万元,由被告人严某负责租车供被告人杨某在山东省某县购买制毒物品,驾车回来时来不及卸货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所乘车辆后备箱查获疑似制毒物品6袋。经依法鉴定和称重,查获的疑似制毒物品中含有羟亚胺,6袋物品重达140公斤。

  被告辩护人认为,查获的物品虽含有羟亚胺成份,但未作羟亚胺纯度鉴定,无法定量。

  该院认为,羟亚胺的纯度高低并不能改变羟亚胺的物质属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中的羟亚胺并无纯度要求,涉案羟亚胺依法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中的羟亚胺;涉案过程中交易对象及价格的商定均系被告人杨某完成,被告人严某仅根据被告人杨某的指使负责租车,并提供部分购货款,被告人严某的从属地位明显,依法可认定为从犯,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