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货交易平台诈骗百余万 男子一审被判刑十二年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1-03 09: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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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付某所得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1月份起,被告人付某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名为“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绑定深圳市某支付有限公司作为支付平台。被告人付某将“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包装成期货交易平台“中兴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并将该交易平台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服务器上线运行,骗得被害人杨某、赵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简某某将现金人民币共计1297490元投入其交易平台中进行交易,其间五被害人取回现金共计人民币268285元,后被告人付某通过让被害人买卖平台内虚假的期货类商品致使被害人亏损,关闭系统致使被害人无法进入平台进行交易等手段,骗得被害人现金共计1029205元。后被告人付某将所骗赃款从支付平台中转至李某、戴某某等个人银行卡中,并在东莞、韶关、长沙、岳阳等地ATM机将李某、戴某某等银行卡内资金全部取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诈骗杨某现金26445元,诈骗赵某某现金710220元,诈骗陈某某现金29010元,诈骗任某某现金82020元,诈骗简某某现金181510元,共计人民币102920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付某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