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货单上签字没买 顾客遭店主起诉
作者:分宜县法院 蒋文娟 发布时间:2016-11-01 11: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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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买东西货比三家,这是大部分消费者都会做的事。看到心仪的商品,留下姓名电话,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分宜县的严先生没想到,自己竟因此遭到了店主的起诉。
10月15日,严某因房屋装修到聂某的水电安装店购买建材。聂某根据严某提供的采购清单列出了货物型号、价格,经计算,货物总价6200元,严某在清单上签名留了电话。事后,严某在其他店看到了更加物美价廉的货物,决定不在聂某的店里购买了。但严某没想到的是,聂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严某履行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支付货款6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本来就是店里的存货,也不是专门为严某订做的“特定物”。严某不购买只是使聂某失去了一次做生意的机会,除此之外,聂某并没有其他损失。经调解,严某同意赔偿聂某300元,聂某向法院撤回起诉。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要随意在订货单上签字,可以留下商户的名片,待进一步联系。否则,像本案一样,如果聂某不撤诉,则严某面临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