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致国家损失785万触犯刑律罚当其罪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刘新云 发布时间:2016-10-27 10:11:1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担任要职却不履行职责,甚至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近日,分宜县法院对被告人周某职务犯罪一案作出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曾担任江西省工信委环境资源综合利用处长、装备工业处处长等职,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对赣县某建材厂组织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失职,致使该建材厂的造假申报得以审查通过,给国家造成785万元补贴经济损失。被告人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5.5万元、美金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失职行为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