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配钥匙窃取公司钱款 股东监守自盗被判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0-26 16: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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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系某某公司股东,按照公司规定,某某公司除董事长之外的8位股东轮流值班,在值班期间,值班股东负责派车以及将公交车投币箱的钱袋子拿回到公司办公室的保险柜内。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6月28日、7月6日、7月14日值班期间,利用偷配的钱袋子钥匙,分五次盗窃钱袋子的钱款。2015年7月21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某某公司办公室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案发后,某某公司要求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取得被盗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