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假黄金项链诈骗寄卖行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0-26 16: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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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因为没有钱用,与“九江佬”(身份未查实)一同到新余市白竹路某寄卖行,将一条自己花10元人民币购买的假黄金项链给“九江佬”,让“九江佬”抵给该寄卖行,骗得人民币4000元。同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又将一条假黄金项链给章某,章某将该条假黄金项链又抵给某寄卖行,骗得人民币10000元。二次骗得钱款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一部分钱借给“九江佬”和章某,其余均用于吸毒、赌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二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