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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按月支付
作者:渝水区法院 黄卫  发布时间:2016-10-26 11:15:4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原告成年止。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廖某与被告于2002年相识后同居生活,2003年8月17日共同生育原告,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母亲和被告共同生活至2006年8月。2006年9月起,原告母亲与被告分开生活,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至今,期间被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及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列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被告与原告母亲廖某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母亲廖某、被告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的经济条件及小孩的实际需要,一审法院认为应以500元/月为宜。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