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是否都应考虑外伤参与度?
作者:渝水区法院 胡淑燕、程萍 发布时间:2016-10-21 16: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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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1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刘某驾驶小车与原告彭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渝水大队作出认定:被告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彭某无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伤势经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双眼年龄相关性白内障。该伤势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但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提出请求对原告伤残等级中交通事故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本次交通事故与视网膜脱离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50%-60%。
【分歧】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是否应参照外伤参与度计算?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本身存在老年性白内障,且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交通事故对原告视网膜脱离的外伤参与度为50%-60%,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该参与度的比例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右眼并未存在视网膜脱离的情形,故交通事故是导致原告视网膜脱离的直接原因,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不应考虑参与度问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评定原告伤残的依据是其视网膜脱离导致的视力下降,而导致原告视网膜脱离的直接原因是本次交通事故,虽然原告自身存在年龄相关性白内障,但其白内障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并未对原告造成视网膜脱离的损伤,即使因为原告自身存在该原有疾病,导致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有所扩大,但这区别于在交通事故前损伤已经形成,因原告突发疾病导致损伤的扩大,即原告没有对损伤的扩大存在过错,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得到全部支持,而不应按照参与度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