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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持刀强奸未遂获刑三年五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0-19 14:38:0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刑六年六个月,刑满释放没多久又因强奸妇女再度入狱。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新余市胜利北路步步高公寓附近,见被害人谢某某独自一人行走,便上前与被害人谢某某搭讪,并将被害人谢某某拉至路边聊天,被害人谢某某要离开,被告人陈某遂掏出其裤子口袋内的一把折叠小刀,对被害人谢某某进行威胁。后被告人陈某提出,只要被害人谢某某与其发生一次性关系,就给被害人谢某某5000元。被害人谢某某拒绝后,被告人陈某强行将被害人谢某某带至渝水区胜利北路123号食品公司1栋3单元居民楼的楼梯间,被告人陈某将随身携带的700元塞给被害人谢某某,但被被害人谢某某阻止了。被告人陈某便强行扒下被害人谢某某的内裤,并让其双手扶着楼梯栏杆背对着自己,用手抚摸被害人谢某某的胸部,并企图强行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性行为,因提前射精而未得逞。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陈某经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陈某强奸的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