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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近一公斤 女子被判刑十五年
作者: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0-19 14:36:0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詹某、廖某(均另案处理)因欲购买氯胺酮,便与傅某某(另案处理)在新余市华亭宾馆旁一饭店商量好,由傅某某联系购买。傅某某便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商定以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1公斤氯胺酮,先预付3万元,货到后再支付1万元。2015年12月17日,廖某按照傅某某的要求,向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款3万元。2015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他人在广东东莞樟木头镇高速路口,将装有氯胺酮、载有“汽车配件”字样的纸箱包裹交给长途汽车司机托运给傅某某。当日22时许,傅某某租用出租车至万载长途汽车站接货,公安民警当场从傅某某接到的纸箱内查获氯胺酮1袋(净重975.8克)。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乘坐飞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涉案氯胺酮975.8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