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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偷车想自己当老板 老板没当成反获刑一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10-13 16:16:4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初,被告人黄某某经人介绍到被害人王某承包的位于本市抱石公园中心幼儿园东面的工地上开装载车。后被告人黄某某便产生了偷辆装载车自己当老板的念头。2016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该工地,用石头砸烂一辆装载车的车窗玻璃后将车门打开,并通过用螺丝刀靠接搭线的方式启动该车,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该车驾驶至本市观巢镇洋潭村委厂下村一煤场内藏匿。经鉴定,被盗装载车价值人民币24800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盗车辆经追缴后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一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4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得到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