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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刘杰  发布时间:2016-10-12 15:41:10 打印 字号: | |
  最近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抽取了两级法院93份裁判文书进行质量评查,其中刑事24份、民事59份、行政10份;从裁判文书评查的情况来看,没有不合格裁判文书,但是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裁判文书中的数字表述不规范,如4位以上的数字,应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在“XX元”前面或者后面未加上人民币;有些前面是“XX万元”后面是“XX元”。

  2、少数裁判文书存在有错别字、标点符号引用不规范、分段错误的现象。

  3、少数裁判文书当事人表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法人单位写明了住所地和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基本情况过于简单。

  4、部分裁判文书首部书写不规范;有的审判经过中未标明适用的审判程序;有的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没有写明原因;有的案由前后不一致。

  5、部分裁判文书事实认定部分不规范。有些未归纳争议焦点,有些未进行证据分析或证据分析不详细、准确。

  6、部分裁判文书法条援引存在问题。有个别裁判文书漏引法条且漏引的法条均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7、部分裁判文书主文出现问题。有个别裁判文书存在判决与当事人提出的诉请不一致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主张的为“利息”,而判决的为“违约金”。

  8、部分裁判文书尾部书写不规范。有些裁判文书未告知当事人迟延履行将承担法律后果(即《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内容)或未告知当事人上诉权。

  9、部分裁判文书未遵循技术规范要求。有的错字、漏字或标点符号不当,有的未标注页码或判决主文数额未使用阿拉伯数字,还有的判决主文字体存在不一致情况。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1、部分法官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由于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开展时间尚短,部分法官对其作为司法公开的窗口的重要意义认识还不到位,只是基于传统的工作观念,将其视为一项作用不大的司法辅助程序,没有足够的重视,致使对上网文书的校检不严谨、不细致,还有一些法官抱有把审核把关工作交给审管办,自己不愿过多出力的想法,最终影响了上网裁判文书的整体质量。

  2、一些法官长期以来对裁判文书质量不够重视。由于个别基层法院工作量大,法官事务繁多,一些法官为了追求结案速度,对裁判文书的制作难免会力求简便、疏于校对,致使文书格式混乱,错字、语病时常发生,甚至遗漏一些不可缺少的部分。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在之前没能得到足够重视,即使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全面开展的当下,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致使有缺陷的裁判文书暴露在群众面前,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3、办案法官没有经过系统的文书制作学习。绝大多数法官没有系统学习过如何制作文书,只是生搬硬套一些文书模板,不能全面准确掌握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领和技巧,因此无法保证法律文书的质量。

三、整改措施、建议

  1、在全市两级法院加强学习教育和理论宣传工作,使法院上下认识到,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不单单只是一项形象宣传,而是司法公正、公开的重要举措。只有公开办案的结果,直面群众的审核与监督,我们才能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 并最终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群众。要使全体法官抱着高度重视及严肃认真的态度,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做牢、做好。

  2、通过整体通报和个别点名的方式,指出具体部门、具体法官人员在裁判文书格式、质量上存在的不足和欠缺,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在今后工作中不得再犯;并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让法官们充分认识到,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是群众眼中法官形象的组成部分,我们必须用高度严谨的态度对待,维护法官的整体社会形象。并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全面开展,逐步从根源上解决文书存在的质量问题。

  3、尽早使用“文书智能校对系统”,减轻办案法官的校检工作。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