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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应否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子薇  发布时间:2016-10-09 09:57:20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刘某诉被告廖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9月28日开庭时,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分歧】

原告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应否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对此,大致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该条规定旨在鼓励当事人以非判决形式结案,以此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本案刘某并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且刘某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是一种消极方式撤诉,与主动申请撤诉存在区别,不符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所要鼓励的精神,因此该种情形下不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减半收取。因为按自动撤诉处理和原告申请撤诉导致的结果是相同的,如果前者不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而后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对前者当事人有失公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一、原告申请撤诉与原告拒不当庭参加诉讼后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导致的结果是相同的,虽然原告未主动进行撤诉,但是在以一种消极方式撤诉,从结果上看都节省了司法资源。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2016年7月出版)中针对“不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用”的民事裁定书样式中含有“减半收取计……”的内容,该书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小组组织编写的,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法院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因此,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亦系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