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之人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子薇 发布时间:2016-10-09 09: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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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丁某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其妻谢某于2011年在当地法院申请宣告丁某死亡,并于第二年宣告期满后与另一男子李某登记结婚。丁某在外地于2010年与另一女子简某结婚,并立下遗嘱死后遗产归其妻子简某所有,2016年丁某因病去世,简某找到丁某家乡要求谢某归还遗产,二人遂产生争议。在本案中,丁某的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丁某处分遗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丁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处分遗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遗嘱继承。因为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在形式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丁某与谢某的婚姻关系在其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已经归于消灭,所以不能认定他为有配偶者,因此丁某的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而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以丁某生前订立的遗嘱有效,简某依遗嘱继承丁某的遗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丁某行为构成重婚罪,处分遗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遗赠。丁某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简某结婚,主观上构成了重婚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重婚的行为,所以应当认定其构成重婚罪,重婚是无效婚姻,因此简某不是丁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将丁某处分遗产的行为认定为遗赠行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1、丁某与简某结婚时,丁某已经被宣告死亡,而且其前妻谢某已经再婚,此时丁某与谢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自动解除。重婚罪是身份犯,身份犯是需要以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丁某再婚时已经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重婚罪。
2、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司法者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必须要求该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达到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在本案中,丁某虽然有重婚的故意,但其与谢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其行为并未侵犯到谢某的婚姻权利,也并不违反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所以丁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仅应当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
综上,笔者认为丁某虽然有重婚的故意,但其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他与简某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简某作为丁某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遗嘱取得丁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