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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多人骗保获刑且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6-09-30 09:07:2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一起诈骗案,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原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以诈骗罪判处刘某、邓某、李某等十一人管制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李某指使兰某驾驶起亚小汽车在新余市渝水区城南邮电局家属院倒车,故意撞上事先停放在该处的锐志小汽车。事后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8901元。从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李某等人又如法炮制,有分有合地先后在我市城区、仙女湖区、渝水区水北镇等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共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邓某、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有合地故意制造保险车辆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