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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审判程序运行调查报告——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7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6-06-27 16:12:04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情况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定位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案由类输入关键词——合同,共检索到278份合同纠纷裁判文书。

1、从年份分布看,2013年5份,占比为1.80%;2014年108份,占比为35.61%,2015年98份,占比为33.81%;2016年16份,占比为5.76% (详见图表1—1)。从审级分布看,一审75份,占比为24.46%;二审190份,占比为68.35%;再审1份,占比为0.36%;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2份,占比为0.72%(详见图表1-2);从文书种类看,判决书229份,占比为82.37%,裁定书33份,占比为11.87%;其他16份,占比为5.76%。(详见图表1—3)

2、从涉诉主体看,原告(上诉人)民事法律主体性质为法人的116件,自然人的145件,兼有自然和法人的为17件,非法人组织的0件。被告(被上诉人)为自然人的88件,为法人的147件,为非法人组织的2件,为兼有法人和自然人并列的41件。第三人为自然人的25件,为法人的10件,为非法人组织的5件(详见图表2—1)。原被告双方均为自然人的为88件。从诉讼主体中类别看,涉及保险公司30件,占比为10.79%;涉及银行132件,占比为47.48%;涉及建筑公司84件,占比为30.21%;涉及学校7件,占比为2.52%;涉及村民委员会2件,占比为0.70%;涉及律所1件,占比为0.35%,其他22件,占比为7.91%(详见图表2—2)。 

从诉讼主体住所地情况看,涉诉主体中原告(上诉人)为本地自然或法人的232件,为外地自然人或法人的46件;被告(被上诉人)为本地自然人或法人240件,为外地自然人或法人的38件;第三人为本地自然人或法人的为36件,为外地自然人或法人的4件。涉及集团诉讼的为16件,主要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群体性纠纷。在第三人参与诉讼方面,共有40件涉及第三人参与诉讼,其中一审案件18件,二审案件22件。

3、从委托代理情况看,278件案件中,共有242件案件的当事人聘请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率87.05%;共有220件案件的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率高达79.14%;聘请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为30件,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率为10.79%。原告(上诉人)聘请委托代理人231件,占比为83.09%,其中委托律师的208件,占比为74.82%;被告(被上诉人)聘请委托代理人的228件,占比为73.53%,其中委托律师195件,占比为70.14%。多方(多个原告或多个被告)共同委托一个律师的48件,占比为17.27%,单方聘请2个以上律师的56件,占比为22.58%。(详见图表3—1)涉及律所42家,其中新余地区律师事务所18,占全部律所的68.86%,占全市律所的85.71%。在全市五大所代理情况方面,姚建律所共委派律师担任代理人30件,弘道律所共委派律师担任代理人27件, 弘杰律所共委派律师担任代理人54件,袁河律所共委派律师担任代理人29件,三江合律所共委派律师担任代理人48件,五大所共合计派出律师担任代理人178件,占比为64.03%。

4、从审限来看,法定内审限结案的为275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8.92%,从立案受理到案件办结周期为1个月以内的为0件,1—3个月的202件,主要是二审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二审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3—6个月的为74件,6个月—12个月的为2件,系因案件情况复杂延长审限的案件,12个月以上为0件的(详见图表4—1)。因此,从审判效率来看,绝大部分案件均能在法定审限内保障结案,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一审、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因而大部分案件在3个月或6个月内结案,少数案件因案情复杂等原因延长了审限,未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少有案件的办结期限远小于法定审理期限,司法效率仍有待提升。

5、从庭审来看,庭审为0次(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审理)3件,庭审为1次的270件,占比为庭审为2次的4件,庭审为3次的1件(均为一审案件)(详见图表5—1)。庭审中原告(上诉人)完全缺席的为0件,被告(被上诉人)完全缺席78件的即被告经法院合法程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为78件。庭审中原告(上诉人)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44件 ,原告仅本人出庭支持起诉的为34件,原告与其代理人共同出庭的200件。被告(上诉人)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45件,被告仅本人出庭应诉的为22件,被告与其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的123件(详见图表5—2)。

6、从诉讼请求看,诉讼请求数量为一项的154件,诉讼请求数量为二项的(诉讼费、律师费承担不作为一项单独诉讼请求纳入统计)40件,诉讼请求数量为三项及以上的84件;诉讼请求种类系请求确认的请求20件,系请求给付的请求219件,系请求变更的请求39件(详见图表6—1)。

7、从诉讼标的看,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103件,10—100万元的58件,100—1000万元的91件,1000万—1亿元的26件,1亿元以上的0件(详见图表7—1)。

8、从合议庭组成人员来看,0名审判员(全部为助理审判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案件为5件,1名审判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的为64件,2名审判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的为160件,3名审判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的为49件,5名或以上奇数名审判员(助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的为0件(详见图表8—1)。

9、从上诉情况来看,在197件上诉案件中,关于上诉主体方面,原审原告提出上诉的为35件,原审被告提出上诉的为90件,原审第三人提出上诉的为1件,原审原告、被告同时提起上诉的为71件,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同时提起上诉的为0件(详见图表9—1)。关于上诉理由方面,上诉人明确提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为12件,明确提出事实认定不清的为1件,明确提出原审判决证据不足的为25件,明确提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的为37件,明确提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的为16件,其他上诉理由的为106(详见图表9—2)。上诉案件审理中,提供新证据的案件为11件。其中上诉人提供新证据的为10件,被上诉人提供新证据的为1件,上诉人、被上诉人同时提出新证据的为0件,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方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的为130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出无新事实,申请书面审理的为3件,法院另查明有新事实的为64件。

10、从案件裁判结果看,在197件上诉案件审理情况方面,涉及驳回上诉的为145件,其中维持原判的为127件,维持原裁定的为18件;涉及全部改判的案件为12件;涉及部分改判的为40件,涉及发回重审的为0件。在一审案件裁判方面,部分支持原告的为71件,全部支持原告的为3件,全部不予支持的为1件。

11、从文书严谨性来看,因语言流畅度、逻辑通顺度难以进行客观指标量化,因而笔者主要是对错别字、标点符号、引用法律法规、法律术语是否规范等方面予以考察。根据统计调查结果,绝大部分案件逻辑较为通顺,语言较为流畅,但也存在部分问题,如错别字,一个判决书中为傅春生的当事人同时出现胡春生与傅春生两个名字,代理审判员写成代理陪审员等,同样一名法官在三份判决书中前后出现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等三种不同称谓等,而且同一名法官在判决书署名是代理审判员,但在法院开庭公告上署名却是审判员。这些都影响着司法文书的严谨性。此外,在文书撰写方式上,文书撰写和表述方式较为单一,基本以文字表述为主,没有图表类的表述,对于案情复杂、当事人人数众多、关系交织复杂的案件,笔者建议适当采用图表表述以让读者 一目了然。

12、从裁判文书内容和结构看,278份裁判文书均是审理的常规案件,文书结构亦属常规结构,主要由首部、事实、理由、裁判结果和尾部构成,其中273份文书采用的是这种结构,而另外5份裁判文书则在正文之后增加了附件部分——裁判所引用和依据的法律法规。从文书页码和字数看,最长的文书为24页11578字,最短的为1页488字,裁定书普遍偏短,尤其是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一般为1000字以内,而判决书则最短的为4页1443字,裁判文书平均页码和字数为8页3800字左右,文书并不算复杂和艰巨。

13、从结案方式看,判决的229件,裁定33件,调解撤诉的为0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属于上网公开的例外和排除情形,因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合同纠纷案件均没有调解或撤诉的案件。

二、特点分析

1、合同纠纷案件分布多元但相对集中。从年份分布看,278件合同纠纷,每年均有分布,但集中在2014和2015年度。其中2014年99份,2015年94件,两者合计占比79.42%,主要是2014年开始实行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制度,因而开始集中批量上传裁判文书,当然亦包括合同纠纷。从案件审级分布看,包括了一审、二审、再审及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等各类案件,但主要以二审案件为主,达190件,占比高达68.35%,这与中级法院在法院组织体系中的层级定位有关,根据法律的配置,中级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及审判业务指导。从文书种类分析,大部分为判决书,达229份,没有调解书,主要是根据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属于上网公开的例外和排除情形,因而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278份合同纠纷研究样本不包括调解书。从涉诉主体分析,大部分合同纠纷为商事纠纷,涉诉主体民事法律主体性质为法人居多,此与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紧密勾连。从涉诉主体的分布看,包括了村委会、律所、建筑公司、学校等多元类型,但又相对集中在保险公司、银行等主体。

2、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为涉诉主体的法律权益保护提供了多元救济选择与途径,较高的法律服务水平保障了审判程序的高效有序运转。从涉诉主体的住所地分布看,既有本地公司又有外地企业,表明我市的法律治理处于竞争式的开放状态,并不排斥和限制外地主体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基本做到平等主体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法律服务市场看,我市系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涉诉主体可以委托其亲属代理案件,亦可委托律师、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等专业化法律人才代理案件,在涉及律所和律师方面,既有本地律所和律师,亦有外地律所和律师参与,既有大型律师事务所,也有个人律师事务所,其中还不乏北京、上海、南昌等地的律师。合同纠纷案件的委托代理率高达87.05%,而其中律师委托代理人达79.14%,其中涉及本地律所仅为42.86%。较高的委托代理率和律师代理率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进而有效保障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地律所和律师的参与,尤其是北京、上海律师的参与,一方面有助于带来新思维和新血液,促使法官能力和素质的提升,也为司法不公进行了很好的物理隔离,避免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不当勾兑。

3、审判效率总体较高,但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从庭审来看,大部分案件均采取开庭审理,且一次开庭完成,极少数上诉案件进行了2次或3次庭审,仅为5件,另有3件系当事人同意,方采取书面审理。总体来看,庭审效率较高,但笔者以为大量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上诉案件,通过开庭审理,虽然有助于保障司法的亲历性,为当事人与法官近距离沟通提供平台和渠道,但也无形中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在庭审质量方面,相当部分案件的被上诉人(包括其代理人)经法院合法程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应诉,达到78件,这无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还原,法院只能依法缺席判决。从审判周期来看,绝大部分案件均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达275件,审限内结案率高98.92%。由此看来,合同纠纷的审判效率较高,但仍有极少数案件因为各种原因的制肘,未能及时在审限内结案,且少有案件远低于审限期内结案,说明审判效率仍有潜可挖。

4、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给法院和法官带来了挑战和压力。市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越来越多,诉讼标的越来越大,案件类型愈加新颖多样,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278件合同纠纷研究样本中,诉讼请求数量为三项及以上的案件达84件,占比30.22%,诉讼标的额为为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为117件,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为26件,占比为9.35%。部分涉及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案件,因法务人员配备较为充分、风险防范意识较强,法律知识及诉讼经验储备丰富,运转程序较为规范,他们有一整套的风险防控机制,诉状中能够将诉讼目的准确用法律术语表达,如在诉状就明确向法院提出其诉讼请求、庭审中提供完善、充分的证据链条,甚至逐条提出一审法院判决中存在事实认定、证据问题、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这虽然有助于法院对事实的查明和庭审的顺利进行,但也容易引发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因为他们知晓法律盲点和诉讼漏洞,对法官还原事实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给法院审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5、案件裁判总体较为公正,有效维护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营造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根据诉讼该当性理论 ,原告胜诉率必然要高于被告。诉讼该当性的理论预设是:在假定原被告在经济实力、收集证据、法律辩护等诉讼能力大致平衡的情形下,放大到一个足够大的样本容量,则意味着在一定的案件抽样基础上,原告胜诉率必然要远高于被告上诉率。因为根据理性人的假设,排除了恶意诉讼、调取证据不能等情形,当事人不会无缘无故去法院告诉,即使有相关的缘由和理由,也会慎重考虑诉讼风险、法律成本等相关因素谨慎选择诉讼作为维权途径。根据笔者的统计,在71件一审案件中,全部支持原告的裁判为3件,部分支持原告的为71件,全部不予支持的仅为1件,也从实务上印证了该理论的成立及反映我市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总体较为公正。而从197件上诉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共有145件系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裁定),维持率高达73.60%,这也从审级监督的维度印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大体较为公正。

6、文书总体质量较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瑕疵。根据对278份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大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能够做到行文严谨、逻辑通顺、语言流畅,引用规范,裁判有理有据。但也存在错别字、表述方式单一等问题。如有些案件的判决书法官署名为代理陪审员,笔者以为此应该还是笔误,目前我国审判人员组成体系中并无此称谓,而应该是代理审判员。有些案件在开庭公告将法官的称谓写为审判员,但在判决书署名却变成代理审判员,则其中肯定有一个不准确,应该存在衔接不畅和工作严谨的问题。有的案件中只有当事人傅春生,但后面却同时出现傅春生和胡春生两个名字,其中必然存在错别字,笔者以为这已经涉及司法严肃性的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司法公信力受损甚至当事人拒绝接受裁判。有的案件中全部由助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这可能欠妥,一个合议庭应当不应有过多的助理审判员代为行使审判职权,因为助理审判员代审判员行使职权系例外规定,而不当常态化,而且助理审判员未经人大正式任命,往往年纪较轻、从事审判年限不长、审判经验不足,无法有效保障案件质量。

三、建议对策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于诉讼案件,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具体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 。裁判文书反映了案件的来源和经过,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佐证的证据。一份较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应当能够充分反映案件的来龙去脉,庭审过程及诉辩双方的主张、意见及理由。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是代表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职权,对案件作出的权威性、终局性法律评价和书面结论。裁判文书是法官智慧的结晶与凝固,一份裁判文书蕴涵了大量的信息,反映了涉诉各方在法律场、诉讼域的充分角力和一个地区的法治发展水平。一份高质的合同纠纷裁判文书应当完全展示合同纠纷审判运行全过程,充分说理,展示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做到以理服人。本文充分运用了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司法大数据平台的成果,通过定位合同纠纷,输入关键词,进行数据化统计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省去了很多费时费力的工作,虽然数据不一定完全准确,分析不全然到位,但也从大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中发现了不少的问题,对此,笔者粗浅提出以下建议和对此仅供抛砖,以引优质之玉。

1、针对涉诉主体和案由较为集中的合同类纠纷受理特点,建议突出审判重点,强化诉前指导和审判延伸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会议纪要、发布典型案例等审判延伸工作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减少诉讼参与人的诉累和减轻法院的受案压力。根据我们前述的分析,虽然合同纠纷涉诉主体多元、案由类型多样,但也较为相对集中,尤其是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我们发现保险公司上诉的案件特别多,败诉率又特别高。由此,我们建议针对涉银行、涉保险公司诉讼等重点类案件应当强化诉前指导,通过与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召开座谈会,对其做好诉前指导,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和编选典型案例,以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防止保险公司等机构频繁上诉,滥用诉权,既耗费司法资源,又加重当事人诉累。此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完备诉讼风险规避与防控体系的建设,法院可以司法建议的形式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管理漏洞与风险防控纰漏向其发送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以防患于未然,减轻法院的受案压力。

2、落实审判效率排名通报与重点部门、重点案件的督察督办机制,确保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力争审限延长0案件,提升结案率和审判效率。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一书中说:“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司法本身即是一件耗时费力的事情,程序繁琐、过程冗长,如若司法效率低下,则无疑件侵蚀司法公正,没有效率的司法本身即是非正义。因此,提升司法效率,建立有效率的审判运行体制和机制本身即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笔者以为,应当落实审判效率排名通报机制,对于审限内结案率较低、排名较为落后的部门和法官应当进行通报和督促,对于重点疑难和复杂案件,则应当强化督办机制,力争审限延长0迟延,对于无正当事由无故延长审限或未依法定程序办理延长手续的法官予以一定的惩戒,以提升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落实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对于可能低于法定审限期内结案的案件,鼓励法官尽早结案,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形成比学赶超的良性竞争态势。

3、建立健全庭审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提升庭审效率和质量。法院庭审是审判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庭审有助于事实的还原与查明,为当事人之间对质、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反馈提供平台。但笔者以为并非所有的民事二审案件均需开庭审理,庭审应当是有选择性的。对于一审事实清楚,认定准确,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而仅针对程序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提起上诉的,法院应当在充分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考虑采取书面审理,既节约司法资源,亦减轻当事人诉累。而对于其他案件尤其是一审法院事实未予完全查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法官在阅卷后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备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发问,提升庭审效率。贯彻庭审中心主义,确保司法公正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坚持突出庭审中心地位、强化庭审中心意识,切实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论在法庭和裁判说理在法庭等四个在法庭,以提升庭审质量。 

4、强化整体思维,构建大审判格局。法院的审判工作不仅有立案、庭审、裁判和执行等环节,而且各个环节紧密连结,环环相扣。因而应当在审判工作中强化大局意识,树立整体思维,如在裁判时要对执行困难予以一定的考量。裁判文书的制作与生产是承办法官撰写、合议庭成员讨论、院庭长签发审核、文印人员印制等多个环节组成的,因而当运用整体思维看待文书制作过程和质量。要健全完善文书校对与审核的奖惩机制,建议每个业务庭室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文书校对,通过交叉审核确保文书0差错。对文书的制作质量,承办法官应当负首要及主要责任,文书校对人负次要责任,文印人员要加强培训教育,提升素质,减少差错。对于文书制作质量较高的法官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出现瑕疵,加强教育培训,出现严重差错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5、加强文书说理,息诉服判。法官的笔下不仅有财产万千,亦有毁誉忠奸,是非曲直和人命关天 。因而法官不仅应当审慎裁判,而且应当强化文书说理,增强裁判文书的可读性与可接受性。诉讼和体育比赛的一个差别是,法官裁判胜负需要陈述理由,体育裁判只作结论,不谈理由,法官之所以有资格判决输赢,是因为他们能够提供判决理由;体育裁判也有自己的理由,只是体育规则本身比法律规则简单、明确,裁判需要当场宣布因而没有时间陈述理由。” 说理是司法裁判的生命所在。说理是法律所应具备的理论品质,亦是司法不同于武力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本质所在。我们很难想象一份堆砌着暴力、强权、强词夺理的判决书能够被当事人真诚、心平气和地接受。法官通过叙事实、摆证据、讲道理的温和强制让当事人从心底真正接受判决的正当性,让案件的相关当事人息诉罢访。在说理方式选择上,要改变单一的说理方式,建议可考虑对于案情复杂、涉案当事人众多且关系交织复杂的案件采用图表方式予以表达。例如,法官赵某在审理王某与谢某合伙纠纷一案中 ,王某称赵某的爷爷和谢某的妈妈是亲姐弟,赵某为谢某表哥的儿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赵某和谢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赵某依法应当回避。经查,赵某和谢某上述亲属关系属实。

  在分析本案时,若只是运用文字解释说明: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 外祖 ) 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为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民众依然很难理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若运用图表计算法就一目了然了(如图表9—3):

(图表9—3:分析本案所涉的亲属关系)

(图表1 2:分析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概念)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