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分析民事送达难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廖小卫 发布时间:2016-06-27 15: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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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达难问题:被告难找——人员流动性大,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审理期间变更住址;文书难送——被告拒接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败诉方不愿签收法律文书,尤其是民间借贷类纠纷,当事人拒接签收判决书影响案件结案;当事人不愿参诉——人在本地,电话不接,谎称在外地,就是不来拿诉讼文书(此种情况不可公告送达,导致无法送达);当事人畏惧诉讼——不愿与法院打交道,不会诉讼,对诉讼有误解,认为接到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是不光彩的事情,涉及主体老百姓和银行均有,农民缺乏法律常识,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文书送达;送达周期长——部分案件需要采用多种送达方式,多次送达方可送达成功,复杂的案件的可能送达周期就超过1年。
2、公告送达问题:部分案件当事人在公告期满最后一天当事人出现,公告送达存在恶意拖延诉讼周期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但均未落实;在省内报纸和人民法院报均有公告送达,省内以新法制报为主,涉及外省则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新法制报效率更高,第二天就能出;
3、委托送达问题:委托上下级法院送达方面,委托上级法院无,委托辖区内的基层法院主要是基层人民法庭审理的一审案件上诉到中院,法庭具备送达优势予以委托或矛盾较为尖锐、激烈的,委托基层法院送达便于保障送达工作顺利开展,化解矛盾。委托外地法院的较少,而且虽然外地法院均积极配合,但限于当事人拒签、难以找到被送达人等原因,往往难以收效。
4、电子送达问题:根据省高院民事送达工作指南的规定和筹划,省高院在全省统一规划建设短信平台,迄今未落实。我院自身亦未建设,辖区内的渝水区法院已经开通统一短信平台并运行。送达人员用自己手机发短信或打电话一方面不利于法院工作人员隐私保护,另一方面送达人员要自己垫付通讯费,而且法官、书记员手机不具备录音功能或内存不足,不便于电子送达,建议装备带录音功能的手机,并由法院支付相应通讯费。
5、邮寄送达问题:2004年9月28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予以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这种形式的送达与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邮寄送达主要是法院邮政专递送达,法院与当地邮政公司签订了送达专门协议,其他普通快递公司只有当事人同意方可采用快递寄件送达,基本没有。 按照两家协议,邮政公司必须安排专人送达,但事实上邮政公司并非以业务性质分配工作,而是按地域、片区划分。其次,邮政公司人员流动性大,缺乏送达技巧和责任心,当事人一听说是法院专递就不愿签收或拒绝继续通话。邮寄送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A、一部分书面回执没有及时入卷 B、存在滥用法院专递的情形。寄送达一般是针对交通不便或直接送达成本较高而导致直接送达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才会采用,但是根据笔者的调研发现,很多市辖区内本应直接送达的司法文书却大量采用邮寄送达。C、、书面回执返回法院的速度较慢。书面回执返回法院一般需要半个月左右的时间,有的甚至更长。D、书面回执签收不规范。部分回执未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或在收件人栏未签名。E、退回件的处理方式欠妥。一般情况下,邮政人员都是将退回件直接放在立案大厅,而未与寄件人联系,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改善送达的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短信发送平台,为从事送达工作的法官和书记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带录音功能的手机、语音刻录设备。省院统一建设短信平台或行文部署三级法院建设独立短信平台,为电子送达提供硬件支撑。配备执法记录仪和刻录设备,当事人抵赖未送达或谎称未接到相关电话的,直接送达时送达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同步录入,电话告知时,确认本人手机身份信息和核对后,进行电话录音,通过刻录设备转成语音作为物证存放在卷宗。
2、建议赋予法院查询权:与公安户政、工商、银行、电信、移动等系统信息联网,手机实名制后,通过信息联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联网查询平台,由专人管理负责,案件承办人凭相应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申请查询当事人的通讯信息、身份信息,明确其住址和手机身份信息,以便利送达。
3、建议直接送达外包机制:送达由法院进行不仅耗费法官、书记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效果不佳。建议可以考虑将送达业务进行外包处理,通过外包给邮政公司等专业送达公司,由外包公司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服务处,由法官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培训外包公司人员送达,不仅提升送达效率,亦可减轻法官的工作量。
4、建议公告送达明确公告费用分摊问题:目前公告送达的公告费问题,一般是谁主张,谁登报公告,谁负担费用的问题。费用负担方即使最后胜诉,但如若其未提出费用报销或转移支付的请求,或未提供相应发票等财务凭据,法院根据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予处理或不予报销。而且一审的败诉方上诉,若无法找到被上诉人,其认为已经败诉根本不愿缴纳登报公告费,我们认为公告费应当参照诉讼费缴纳、处理制度,实行预交,并以最后实际裁判结果进行最终结算,合理分担,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注明。
5、建议对送达进行灵活化处理:送达要根据不同情形讲究艺术技巧,对于害怕法院的,要和善温情处理;对于抵赖拒接法律文书的,告知其诉讼风险和法律后果。在互联网+时代,智能手机的普及,通讯手段的便捷,对于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可以考虑进行电话告知,并在核对身份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电话录音,通过刻录设备转成物证装订在案卷的证物袋,即可视为送达;对于部分当事人难以送达的情形,建议由其代理律师签收,在诉讼中引入律师参与,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尤其是送达环节,律师一般不会拒签,而且由律师转交法律文书给其被代理人也避免了矛盾激化,一般较容易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