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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辱骂殴打民警 男子妨害公务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9-27 10:14:5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晚,被告人章某在新余市城北江景兰亭小区旁边“下村饭店”喝酒后,因琐事与饭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斗。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民警鄢某等人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遭到被告人章某的反抗和辱骂,处警民警见被告人章某疑似醉酒状态,遂联系了120救护车至现场,在民警和救护人员耐心劝说下才将被告人章某带至新余市第四医院。在医院门口,被告人章某拒绝接受治疗并称自己意识清醒,经医生初步检查,发现被告人章某基本语言、逻辑已恢复,意识较清醒,不需要采取医疗救治。被告人章某表示要喝水,民警即倒好一杯水递给被告人章某,被告人章某将水泼到协警彭某某的身上。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章某传唤至中山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内,被告人章某采取辱骂、威胁、踢打民警,破坏办案区设施等暴力手段拒不配合调查,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章某归案后,积极赔礼道歉,并且赔偿了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能够真诚悔罪,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