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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上诉人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勇光、原审被告新余市东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9-23 09:25:50 打印 字号: | |
  新余市东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勇光、原审被告新余市东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向我院撤回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赣05民终35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