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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史上首例制造毒品案今日宣判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6-09-21 10:33:4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9月21日,新余中院对该市史上首例制造毒品案依法进行了宣判,主犯简松、唐国邦均被判处死缓;从犯欧阳翔飞获刑8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人简松在网上结识被告人唐国邦,经过一段时间交流,两人商议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3、4月份的一天,唐国邦来到新余,两人商定唐国邦以技术入股,简松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及工具并选定制毒地点,两人共同研究、制造毒品。毒品制成后,双方平分成品或出售后的毒资。

  2015年4月,简松出资租下新余市一民房作为制毒场所并陆续从网上购进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同年5月,唐国邦以每月支付工资6000元的条件将被告人欧阳翔飞带至新余协助制造毒品。在制毒过程中,简松提供资金并与唐国邦共同研究、制造毒品,唐国邦负责主要的技术操作,欧阳翔飞负责清洗制毒工具等事务。期间,欧阳翔飞因家事离开了一段时间。

  2015年7月10日,侦查人员分别将简松、唐国邦、欧阳翔飞抓获。在制毒现场,侦查人员查获甲基苯丙胺502.5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68800克、含有苯基丙酮成分的液体118500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简松、唐国邦、欧阳翔飞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502.5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68800克、含有苯基丙酮成分的液体118500克,共同制造毒品数量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简松、唐国邦在案中起了主要作用,应为主犯,欧阳翔飞在案中起了次要作用,应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唐国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