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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特大运输毒品案
两从犯均获刑七年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6-09-20 14:39:1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中院对被告人彭建国、彭小强运输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彭建国、彭小强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彭建国随“大傻”从宜春到新余融城大饭店与姚冬生(另案处理)见面商讨去广东讨债事宜。同年7月2日上午,在姚冬生的安排下,被告人彭建国、彭小强驾驶白色雷诺轿车从宜春出发,姚冬生和新余的“壮牯”及“壮牯”带的两个人驾驶一辆在新余租赁的赣K1D818丰田凯美瑞轿车从新余出发,在吉安遂川加油站汇合后,姚冬生给了彭建国、彭小强一小罐氯胺酮供二人吸食,尔后继续一起前往广东陆丰。

  7月3日凌晨到达陆丰后,姚冬生给彭建国、彭小强1000元供二人游玩使用,自己便开车找到“小刘”(在逃),并将“小刘”及其妻子(在逃)带至赣K1D818车上准备返回江西。姚冬生安排“壮牯”及其带的两个人驾驶白色雷诺车先行返回新余,并让彭建国将原放置于白色雷诺车上的枪和子弹转移至赣K1D818车上,自己和“小刘”夫妇、彭建国、彭小强五人乘坐由彭建国驾驶的赣K1D818车上高速公路离开陆丰。走了100公里左右,“小刘”接了一个电话后,便与姚冬生说要返回陆丰拿东西,姚冬生便让彭建国驾车返回陆丰。五人返回陆丰高速公路路口后,姚冬生向“小刘”支付现金38000元购买毒品。“小刘”夫妇收钱下车,约20分钟后提着红色袋子返回车上。在姚冬生的要求下,“小刘”从红色袋子里取出一点毒品让姚冬生“打版”试毒,尔后五人驾车驶离陆丰。行至东莞市时,姚冬生与“阿海”(在逃)取得联系后,五人便来到“阿海”家里,姚冬生向“阿海”支付40000元购买毒品,由姚冬生用白色纸袋带至车上,五人继续驾驶赣K1D818轿车于7月3日晚回到宜丰。从陆丰返回宜丰期间由彭建国和姚冬生交替开车。

  返回宜丰后,彭建国、彭小强在姚冬生的安排下入住宜丰大酒店8712房间,随后便被侦查人员抓获。姚冬生驾驶赣K1D818轿车离开酒店后,于4日凌晨1时许在宜丰县解放路十字街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姚冬生的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490.6克、氯胺酮1025.8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668克、硝甲西泮372.4克。

  另查明,彭建国于2016年3月16日在宜春市钽铌矿保卫科办公室自动向新余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建国、彭小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运输甲基苯丙胺2490.6克、氯胺酮1025.8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668克、硝甲西泮372.4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彭建国、彭小强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予以支持。彭建国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彭小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建国、彭小强在与姚冬生共同运输毒品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