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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藏两支枪支被判刑二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杨劲  发布时间:2016-09-19 15:57:3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某私藏了一支双管猎枪和一支运动步枪先后存放于其老家和位于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事处富家村的租房内。2016年2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将其私藏的两支枪支和子弹十八发,分别用渔具包和双肩包装好后外出,到了新余市城北礼祥里路时遇见宋某某,被告人邹某某便将渔具包和双肩包放到宋某某的小车后备箱内离开。当时10时许,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民警巡逻至礼祥里路,在对宋某某盘查过程中,发现宋某某小车后备箱内的渔具包和双肩包内共装有枪支两支和子弹十八发,被告人邹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两支枪支和子弹的事实。经新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两支枪支分别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12号双管猎枪和制式“GAMO”牌5.6mm运动步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国家管制的枪支,而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邹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