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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随他人银行取钱持刀抢劫 男子获刑四年五个月罚五千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杨劲  发布时间:2016-09-13 10:47:3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戴口罩携带匕首,尾随被害人王某某进入新余市中山路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室内,持刀抢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300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戴口罩携带匕首,尾随被害人孙某进入新余市中山路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室内,持刀抢得被害人孙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新余市中山路建设银行路段准备再次抢劫时,蹲守在此处的公安民警觉得其形迹可疑,即上前盘问,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黑色口罩一个、美工刀一把。被告人彭某某在被带回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孙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作案三次,抢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73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彭某某在最后一次抢劫时,还未着手实施犯罪,属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在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时,即交待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家属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