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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理财实为借贷 法院判决投资款应予返还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彭卿  发布时间:2016-09-06 17:17:0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原被告双方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约定投资期限及利息支付方式,投资理财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及相应利息,该如何处理?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投资理财纠纷案件,认定双方之间名为投资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并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投资款本息。

  出于将退休金升值的目的,2015年6月,原告廖某与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约定原告廖某向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投资款100000元,委托投资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止,利息为月息1.6%,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投资理财期限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廖某。截至2015年12月1日,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每月均按期向原告廖某支付了利息。此后除2016年7月1日,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廖某返还2万元投资款本金外,再未向原告廖某支付投资款本息。经多次向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廖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约返还投资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廖某与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虽名为投资合同,但约定原告廖某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收取固定回报,与投资行为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属性有本质区别,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构成借贷关系。原告廖某的投资款性质上属于借款本金,每月利息1.6%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故对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