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收购处置废机油牟利 男子犯污染环境罪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9-06 17: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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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敖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敖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不具备运输危险品的条件下,陆续从新余市区及周边汽车修理厂低价收购废机油,并当场用其带有自制过滤器的抽油泵,将废机油在过滤油渣后抽到车上的储油罐。被告人敖某某将废机油运到存放点后,再次用自制的滤网对废机油进行过滤,清理出油渣等垃圾。被告人敖某某将过滤后的废机油非法贮存在新余某公司厂区内的大型储油罐内,待高价时售出获利。2015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敖某某驾驶赣K18101号中型厢式货车从江西萍乡汽车报废市场收购废机油后回新余,当行至沪昆高速公路南线855KM+720M处时发生侧翻,致使废机油泄漏出0.3吨,车上尚剩废机油4.16吨。后环保部门将该剩下的废机油4.16吨及被告人敖某某储存在新余某公司厂区内的15.58吨废机油转移至新余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内。另查明,被告人敖某某曾于2015年出售给新余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废机油20吨。上述废机油共计40.04吨,经新余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该废机油为HWO8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2015年12月15日,新余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民警在新余市高新区强力汽车板簧厂抓获了被告人敖某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泄漏和非法处置危险物共计40.0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敖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