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特大毒品案
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6-09-05 0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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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9月2日,新余中院对被告人林小冬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林小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林小冬在分宜县3次向谢建国贩卖甲基苯丙胺共12克;5月至7月,林小冬在分宜县9次向李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7.2克。2015年8月,林小冬通过“唢呐”(在逃)联系“阿昌”(在逃)购买毒品,对方要求先付款再拿货,于是林小冬于8月24日从其银行卡取出15000元存至“阿昌”账户。当日19时许,林小冬搭乘火车前去取货。在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从“阿昌”处拿到毒品后,于2015年8月26日上午搭乘返回分宜。途中,林小冬使用手机与李强发送短信和电话联系,商量好由李强在分宜县环城公路接林小冬,并商定毒品买卖事宜。同日21时许,林小冬在清宜公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处下车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在其所持有的黑色挎包内缴获两个装有疑似甲基苯丙胺的透明自封袋。经鉴定,两个透明自封袋内装有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均鉴定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534克、11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8.9%、69.7%。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小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46克,贩卖甲基苯丙胺19.2克,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林小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