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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2015)分破字第00002-4号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8-31 10:17:05 打印 字号: | |
  本院根据分宜涌泉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8月19日裁定受理了分宜涌泉贸易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同时裁定分宜涌泉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合并重整。分宜涌泉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6年10月14 日前向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西省分宜县工业园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内;邮政编码:336600;联系人: 周文、傅聪喻,联系电话:18907903958、1570790121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分宜涌泉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分宜涌泉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10月21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