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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三千多万 公司老总获刑十年六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杨劲  发布时间:2016-08-30 09:30:5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鄢某某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新余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另案处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间,某某公司在与七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鄢某某以某某公司的名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开票金额计人民币31238389.02元,税款数额人民币5310525.99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6548915.01元。2014年,被告人鄢某某在攸县公安局缴纳退税款250000元;2015年12月,被告人鄢某某在新余市国税局补缴税款100000元。2015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鄢某某在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旁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鄢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某某公司与其他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某某公司虚开或者让某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5310525.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鄢某某在归案后,能退出部分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