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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老版人民币为由 两诈骗犯落网获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6-08-26 16:38:2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诈骗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诈骗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宋某伙同邓某等人多次在新余市渝水区、分宜县、吉安市峡江县等地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其诈骗的方法一般为由李某假扮为购买老版人民币的老板,专门找老年人问某养殖场的具体位置,而后以100元为诱饵由其另一假装路过的同伙邓某和老年人一起带路。途中邓某假装借故将李某支开,其与老年人继续往前,不久便遇到在此“等候”的假装为该养殖场老板的小舅子的宋某。邓某表示“来意”后,宋某便拿出一张十元面额的大团结版人民币,表示可按照五元购买一元老版人民币的比例出售。而后,邓某便和老年人一起返回将“情况”告知李某,李某表示可按七元购买一元老版人民币的比例购买。而后,邓某便怂恿老年人和其一起出钱以向宋某买进向李某卖出的方式赚取其中的两元差价。当老年人将钱拿给宋某后,宋某假装要邓某和其一起去拿老版人民币,让老年人在原地等,两人随即逃之夭夭。按照上述诈骗模式, 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李某参与诈骗作案十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5.94万元,宋某参与诈骗作案九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9.9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