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生活经验对裁判权行使的影响的调研报告
作者:黄宝跃 发布时间:2016-08-22 14: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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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各级法院奋斗的目标,而个案中公平正义的实现则取决于法官裁判权的具体行使。
裁判权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性、内在化的评价判断权,法官的生活经验、情感偏好、年龄性别、性格特征等个体因素对法官裁判活动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成文法规范可以为法官提供裁决的标准,却无法控制法官内在的、主观的评判活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生活经验等个体因素的影响,导致同样案件的处理在不同的法官中可能会产生一定差异,而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将会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公平正义感受。因此,研究法官生活经验对裁判权行使的影响方式,进而研究如何发挥其积极作用,对于统一裁判行为、提高司法公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本文的写作框架下,法官生活经验不同于司法经验,指的是法官通过直观的生活体验和经历获取的见解、知识、通行法则等等的集合。法官生活经验可以区分为情感型生活经验和知识型生活经验,前者指的是法官通过个体生活经历形成的情感偏向,后者指的是法官在个体生活经历中积累的一般性知识和经验法则。
二、法官生活经验对裁判权行使的影响结果
法官生活经验的丰富程度对于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都具有显著的影响。
(一)对审判质量的影响
一个案件的正确处理,需要法官具有正确的司法价值理念、廉洁的职业道德、准确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丰厚的审判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等,其中生活经验对法官审判案件的质量起着“润物细无声”的基础性辅助作用。据统计,2013年上半年,通州法院 “80后”青年法官发回改判案件数量为68件,占发改案件总数的63.55%。这一方面是因为青年法官是目前通州法院案件审理的主要力量,承担了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青年法官生活经验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结果的妥当性。例如,在一起法定继承纠纷中,在遗产分割的具体方式上,部分当事人认可折价补偿,另一部分当事人则坚持主张房屋所有权,法官由于欠缺农村生活经验,未考虑到涉案房屋数量多、可分割的实际状况,最终采取了折价补偿的遗产分割方式,虽然从法律角度而言并不存在判决错误,但并未取得当事人的认可,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改判一部分当事人分割房屋,一部分则折价补偿。
(二)对审判效果的影响
法官生活经验对于案件审判效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于当事人公平感的影响。在通州法院向当事人随机发放的100份调查问卷中,当问到“你认为哪类法官审理案件更为公正”时,78%的当事人选择了学历不高但生活阅历丰富的法官,还有81%的当事人选择了年纪较大的法官;当问到“如果可以选择审理案件的法官,你愿意让哪类法官审理你的案件”时,85%的当事人选择了学历不高但生活阅历丰富的法官,还有72%的当事人选择了年纪较大的法官。由此可见,法官生活经验的多寡对于当事人的公平感存在较大影响。
(三)对审判效率的影响
调研发现,部分民商事案件存在重复开庭的现象。案件重复开庭,一方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使日益紧张的司法资源处于低效率状态;另一方面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其中既有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的原因,也有案件本身复杂疑难的原因,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青年法官生活经验不足,法庭调查过程中不能进行充分有效的询问,不能迅速把握和整理案件的关键,在双方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偏离焦点,许多重要问题在庭后向审判长、庭长汇报案情甚至签发判决时才发现尚未查明,由此导致不得不重复开庭。如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针对土地的腾退情况,有农村生活经验的法官现场勘察时就有可能考虑到土地里可能种有应季的农作物,翻开土地进行勘察,年轻法官可能仅看到土地表面没有地上物就草草结束,经过提示又需要重新进行勘察,降低了审判效率。
三、法官生活经验对裁判权行使的影响过程
(一)心理过程
从心理过程看,情感型生活经验对裁判权行使的心理影响是容易使法官形成事前倾向,先入为主。如在审理无法确定双方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时,如果法官的交通方式是驾车,生活中经常遇到行人或自行车乱穿马路,有可能认定行人一方责任较大;如果法官的交通方式是步行或者骑自行车,对于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车速过猛过快有所经历,则可能认定机动车一方责任较大。知识型生活经验对法官的心理影响主要表现在容易使法官具有心理优势。如在审理农村房屋案件时,如果法官对于农村房屋结构和散水、天沟、后山墙等各部位的特有名称有所了解,就能有效缩短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
(二)语言过程
司法实践中发现,生活经验丰富的法官,往往更容易与当事人沟通,懂得如何与不同的当事人进行对话,比如,对学历高的人多用理性语言,对工人、农民多用大众性语言,对老人多用当地方言或传统性语言,从而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而生活经验较为欠缺的法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比较生硬,对律师、没有代理人的原被告等不同当事人没有进行区分,对话方式较为单一。
(三)行为过程
法官生活经验在行为方面的影响,表现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作出裁判三个环节。
证据采信就是法官根据法庭上的人证、物证等,按照自己的行为经验以及价值观念来确定证据取舍的过程,在证据采信中,生活经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中,法官发现合同上的当事人电话号码在合同签订时并未使用,合同签订时当地的电话号码数位与合同记载中的不符,从而认定该合同系伪造。
法官对事实的认知取决于他的自由心证,而同一证据可能因为判断的法官不同而出现相异的价值。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就会从掌握的生活经验出发,判断出事实真相,对于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尽可能去弥补其证明力。如在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兄弟姐妹中一人名下,当事人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出资,但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供证据,根据农村的风俗习惯,未分家之前的财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在进行翻修翻建时,即使已经搬迁到城市的家庭成员也有义务进行出资出力,法官根据这一生活经验得出当事人主张事实系真实情况的结论,在当事人无法举出书证、物证的情况下,指导当事人多方寻找证人,最终作出合理裁判。
对事实进行认定后,法官必须运用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将法律具体化,这个过程正是法官生活经验的体现过程,实践中,许多纠纷的解决取决于法官以经验为支撑的直觉以及在这种直觉基础上所选择的行为。如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当事人的住址位于通州某地,法官基于生活经验了解到该地区是通州区最早拆迁的地区之一,多数住户已经搬迁,当事人双方结婚后在该地区生活,说明男方家庭经济条件并不是十分优越,家中可能没有第二套房产,法官由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有所衡量。
(四)生活经验在具体案件类型中的影响表现
限于篇幅,本文仅列举几类典型案件中生活经验的影响。
1、分家析产类案件。涉及农村分家析产、所有权确认等类案件的审理时,法官应当了解农村分家、建房等风俗习惯,了解土地审批登记等的历史沿革,才能准确判断哪些是家庭共有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在分割财产时才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准确的分割。如同样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中,有的法官进行了折价分割,有的法官判决当事人各自占有的份额,虽然从法律规定上都没有错误,但前者当事人未上诉,后者当事人上诉甚至上访。究其原因就是在于后者案件的法官未考虑到农村房屋价值虽低,但根据当时政策即使少量的份额也可以迁移户口,从而带来丰厚的拆迁利益,而折价分割时地上物评估价值很低,当事人拿到钱款后就丧失了户口利益。
2、相邻关系类案件。涉及相邻关系、排除妨害等类案件的审理时,法官应当了解传统农村房屋的结构、部位名称,以及农村人口的居住、生活习惯,才能做出具有可执行性的判决。如有的法官对于农村房屋结构不了解,判决被告将位于原告房后的墙拆除,但未表述是东西方向的墙还是南北方向的墙,导致执行出现障碍。
3、土地承包、租赁类案件。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类案件的审理时,法官应当对于土地的性质、树木和农作物的生长周期、种植规律等有所了解,才能更准确地认定事实。如在土地承包合同案件中被告应当将土地腾退,年轻法官可能依据一般案件的处理判十五日内腾退,但有相关生活经验的法官考虑到当时正值玉米收获的季节,遂判决腾退期为一个月,降低了被告方的损失。
4、抚养、赡养类案件。在抚养、赡养类涉及家庭关系的案件中,法官是否有子女、是否对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花费有所了解、是否对家庭生活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了解对于审理案件影响很大。如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没有相关生活经验的法官可能只考虑到被告的收入和当地经济情况,但有相关生活经验的法官就会考虑到孩子的奶粉钱、上幼儿园的费用等。
5、离婚类案件。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婚姻生活经历的法官和没有婚姻生活经历的法官在调解方式、做和好工作的切入点、财产分割方法甚至庭审驾驭方面都存在不同,有婚姻生活经历的法官知道婚姻生活中双方之间及与各自亲属之间可能出现的问题,知道彼此之间应当如何互相理解、包容、体谅,案件审理中更得心应手。
6、涉车辆类案件。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车辆保险合同案件、车辆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时,有车辆的法官和没有车辆的法官在事故责任划分、损失数额大小方面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认定。有车辆的法官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能有较为直观的印象,对于摇号政策、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较为了解,对于修理厂和保险公司的有关说辞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于车辆不同部位受损可能的产生的损失金额能有个大致的判断,在当事人没有相应票据的情况下对于可能产生的交通费也能有较为接近的酌定。
7、涉商品房屋类案件。涉及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类案件的审理,有过房屋买卖经历的法官对于房屋买卖的流程、贷款按揭的程序、装修材料的价格、装修的基本步骤等就会有所了解,不会轻易受开发商、装修施工方的说辞的影响,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出是否存在违约。如有过买房经历的法官就知道买房时看房的重要性,在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时,如果发现当事人一方从未看房就进行了购买,再结合其他日常经验法则,有可能发现该案中存在恶意串通。
四、消解生活经验不足对裁判权行使产生的不良影响之必要性
对于当下中国的司法而言,法官在裁判过程必须将纠纷处理的结果及这一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放置在纠纷所在的特定社会情境系统中考量,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同时考虑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要使审判工作更加务实而有成效,纠纷得以顺利解决,法官就不能固守现代司法知识理论及其实践逻辑,而必须符合老百姓的思维方式和认识水平,必须在精通法律业务的同时,了解基本的人情世故,了解社会大众的基本需求和想法,妥恰地将个体的生活经验积极地融入到司法过程之中,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制度良性发展。
在我国大力倡导干部“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背景下,现行的法官管理制度规定的法官的准入年龄和退休年龄与普通的公务员年龄相同。这种规定强调了法官的年轻化和专业知识化,而忽视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不能满足当下司法的需求。一方面,年满23岁的公民就具有担任法官的条件,意味着一个人刚从高等学校毕业,还没有太多生活经验时,却已经开始行使定纷止争的权力;另一方面,经过长期磨砺已经具备了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审判经验的法官,按照公务员制度却又该退休了。就通州法院而言,“80后”法官50名,占一线审判法官总数的74.63%。在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空前凸显的前提下,年轻法官处理案件应接不暇,而经验较为丰富的中老年法官却出现断层,言传身教的氛围难以形成,审判经验成为一批批年轻法官自我摸索的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已经有不少人士开始呼吁修改法官的任职年龄和退休年龄,但在《法官法》的规定仍然适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弥补年轻法官生活经验的不足、消解因为这种经验不足带来的审判活动中的错误,无疑是非常迫切的。
五、如何消解生活经验不足对裁判权行使的不良影响
要消解青年法官生活经验不足对裁判权行使带来的不良影响,一是对裁判权行使本身进行控制和规范,避免因为生活经验不足而错误行使裁判权;二是通过外力灌输和自身加强两种途径丰富和凝练青年法官的生活经验。
(一)对裁判权加强控制
1、统一审理规范。清理汇编上级法院发布的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规范性文件,在内网上开辟专栏公布;制定适用于全院的各类不同案件的具体审理规范,对各类案件审判中需要酌定的事项明确考量标准和数额范围。
2、规范庭审活动。对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整理,总结归纳出案件审理要点、询问提纲、庭审模板、裁判文书模板,在内网上予以公布,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予以参照。
3、规范审批权限。加强对裁判文书的把关,明确院长、庭长、审判长审批案件的范围、权限、程序和效力,对各类案件请示汇报程序予以明确,发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作用。
4、加大专业化审判力度。组建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专业庭室和专业合议庭,通过收案的稳定和集中,较好地提高法官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的社会交易习惯、行业规则甚至潜规则的了解和把握水准。
5、加强合议庭建设。提高一审案件中的人民陪审率,在涉及专业领域案件的审理时引入具有相关行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有意识地进行新老配置,由审判经验相对丰富的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审理中发挥导师作用。
(二)丰富和凝练法官生活经验
1、加强内部交流。一是建立规范化的轮岗制度,安排审判法官到立案、执行部门轮岗,立案、执行法官到审判法官轮岗。二是开展院际交流合作,组织青年法官到其他法院进行学习体验。三是在内网设置审判业务交流论坛,方便法官之间互相取经、扬长避短。
2、开展社会实践。一是在工商局、劳动局等行政管理部门,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经济实体,派出所、司法所等有关调处纠纷单位设立法官见习基地,定期安排青年法官参与基地有关工作,如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劳动仲裁,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工作等。二是建立诉前调解工作站,派驻青年法官到街道民调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3、加强学习培训。一是引入外部力量,聘请银行、房地产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房屋中介机构等单位的人员授课,讲授相关专业领域通行的规则和操作流程。二是加强法官自我学习和庭室内的统一学习,学习掌握心理学知识、建设工程施工流程、房地产开发流程、行政机关审批事项、农村房屋结构和风俗习惯、宗教知识、电子产品知识等等。
4、组织实地走访。组织青年法官进行实地走访,派出法庭法官走入各村镇,城区法官走入各街道和小区,劳动争议庭法官走入厂矿企业,从而对不同地域和单位有直观了解。
5、制作知识备忘录,内容包括:标明拆迁地域和特殊地域的通州区地图(如世纪新城、苏荷时代等系外来人口聚集区,南大街、于家务系回族聚集区,杨家洼小区系旧村改造区域等);通州方言俚语的解说;农村房屋结构示意图;通州城区和各乡镇的历史沿革、人口结构、地理位置等的介绍等,并将上述内容刊载于内网。
来源:北京政法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