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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问题分析
作者:朱漪  发布时间:2016-08-17 10:20:1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临潼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同居关系子女及财产抚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2012年全年审结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案件50件,2013年全年审结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案件60件,2014年前半年受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案件40件。所谓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起诉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这就是说一般的同居关系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法院才受理。现实生活中,同居的人们越来越多,而同居后分手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常常会困扰一部分当事人,特别是不掌握财产的一方,往往处于被动,而一部分只起诉子女抚养纠纷的当事人往往不为让对方承担抚养费,只是想给孩子报户口时,才知道双方无结婚证根本报不了户口,无奈才诉至法院。只起诉子女抚养纠纷的原告打官司都是为了给孩子“认父母”,只有凭借法院的一纸判决,孩子才能拥有“正式”身份,否则就可能面临“黑”的困境。

一、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我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分析

(一)、纠纷分类,1.双方谈恋爱同居期间财产纠纷,2.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未举行结婚登记产生的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3.尚未达到结婚年龄非法同居产生的关于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4、一方有婚姻而与他人非法同居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

(二)从案件数量看,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案件数分别为10、8、1件,只涉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数分别为40、52、39件,此类案件总的收案数占当年民事案件收案数的比例分别为2.5%、3.4%、4%,此类案件所占比重相对较大。

(三)从结案方式看,只涉及子女抚养纠纷的案件全部以调解或撤诉结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案件2012年判决6件,调解4件,2013年判决5件,调解3件,2014年前半年调解36件,撤诉补办结婚登记3件。

(四)从案件所涉及的人员看,90%人员为农村户口,而50%的当事人尚未达到结婚登记年龄。

(五)从同居时间长短看,60%当事人在一起同居只有短短的1-2年,孩子出生后就因矛盾一走了子,同居3-5的占35%,同居五年以上的只占5%。

(六)从双方婚姻状况看,2014年前半年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未有婚姻的占99%,仅有一件案件男方有自己的合法婚姻而又同一女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导致女方以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起诉到法院。

(七)、从认识渠道看,60%当事人通过在外地一起打工相识,10%通过网络相识并同居,20%通过亲朋好友介绍相识并同居,10%通过父母包办。

二、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形成原因

一、法律意识不足。此案件绝大部分当事人为农村户口,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也不足,更不了解婚姻法规定的详细规定,因受教育不够,自身的价值观、人生观及道德观稍有欠缺。只要双方有好感,就同居在一起,从不考虑责任。甚至不了解双方的家庭情况,在发生矛盾后一方出走,再不回家,另一方向法院起诉时都不知道对方的户口所在地具体在什么地方,只知道对方的姓名及户籍大概方位。对处理案件非常不利。

二、恋爱缺乏责任感。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人员增多,而这些外来务工人员背井离乡,在为生活打拼之余,精神生活空虚,在他乡遇到关心自己的异性,为寻找安慰,就很快同居在一起,另外有些未成年,早早不上学而外出打工,思想幼稚,抱着玩一玩态度同居在一起。而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思想不成熟,一有纠纷,从不顾虑亲情及责任,就狠心的一走了子。忽略了一旦双方有子女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三、父母态度宽松,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开放,一些父母不再把未婚同居视为洪水猛兽,从而导致对子女教育的缺失,往往子女未达到结婚年龄,只要子女同居能集结婚姻,父母高兴还来不及,怎么能去制止。

综上成因要彻底降低此类案件,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加大法律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及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等进行法律宣传,宣传依法登记的好处,及非法同居的不良后果,引导他们依法进行婚姻登记。

二、强化舆论引导,应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媒体舆论引导他们向社会公德,社会责任转变。

三、加大法律强制性规定。为了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进行强制性约束,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四、依法进行调解。当此类案件到法院立案后,法院应积极通过双方的亲朋好友及有威望的领导朋友对双方进行教育及指导,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及应承担的责任,从有效的保护子女的利益考虑,对符合结婚要件的,争取做双方工作让其担负起责任,让双方冰释前嫌,然后让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
来源:西安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