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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路径探索——从法官良知的培育说起
作者:张海朝  发布时间:2016-08-17 10:18:55 打印 字号: | |
  “对于人民来说,唯一的权力是法律,对于法官来说唯一的权力是良心”,就一名法官而言,他的专业知识固然重要,但他的良知永远是最重要的,“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1]法官的良知一旦缺位,司法公正将成为奢谈。而司法公正是法院的生命,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所表达的公平、正义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才能树立司法公信力。[2]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最后防线,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法官良知是社会正义防线中的人性因素,无时无刻不牵引着人们的意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社会大众正是通过个案的公正来认识司法的形象,法官良知通过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在民众心中树立司法的公信。

一、法官良知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障

“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的运用它”,这些话足以完全表达司法公正与法官良知的关系[3]。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我们称其为最重要的社会公正也不为过。而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很多司法不公不公现象,归根结底,只要我们的法官拥有一颗公正的心和对法律最起码的信任与尊重,这种现象是能够避免的。对法官而言我们要一日而三省其身,良知有时候就象第三只眼、象第六感一样地涌现到司法者面前,只要你怀抱正义之心。

1、“公正是一切德行的总汇”[4]

尽管良知没有限定司法公正的广度和深度,但却使司法公正有了价值目标。良知是个人对正当与否的感知,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或品格的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识,连同一种要正当的行动或作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做了坏事时能引起自己有罪或悔恨的感情及心理活动。在具体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如果法官没有对职业道德的自觉意识,没有对正义原则的自觉认同,正义和公平就是一种奢谈。一个经得起人民推敲和历史考验的司法过程,只有让有良知的法官参与进来,并运用法律知识和道德良知断案,才能真正的体现公正。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是未经证据确认的问题,……它是运用道德判断来加以确定的问题,[5]而此时法官的良知就显得更加重要。

2、善良的心是最公正的法律

有人认为法官的良知可敬而不可靠,“法治的力量、法制健全所能发挥的效用会千百倍于法官的良知”[6]。而且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健全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远远胜于法官良知发挥的效用,但仅仅要求法官用最好的知识和良知来裁判是不够的,应该规定法官仅需要那些最小的智识,而需要那些最大的良知。[7]因此,仅仅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之人。法官良知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之一,没有法官良知做保障,司法公正就不可能真正实现。[8]

社会纠纷纷繁复杂,法律仅仅只是一件工具,法律的局限性告诉我们,它永远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司法者,法律将成为一种摆设,所谓的司法公正也将仅仅是空中楼阁而已。如果法官不具备最起码的良知,他可以有千万种理由绕开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因此,良好的心是最好的、最公正的法律,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就在法官的心中。因此,良好的品行是从事法官职业的首要条件。现阶段人们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危机感的根源在于人们对作为司法者的法官的不信任,也折射出有些法官良知的严重缺失。

3、司法公正是法官良知在个案中的具体体现

“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在早上还是在三十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我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我希望,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远不会感到满足和懈怠;我希望,能有效、有序地主持法庭,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做出公正判决的法庭,同时也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到公正和客观;我将不再法庭上进行讽刺和挖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将有深远的影响;我希望最重要的案件就是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9]这是一位美国法官在其就职誓词中讲的话,通过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为什么美国200余年来司法系统里没有一位法官因为涉嫌腐败或滥用职权被停职的。因此,法官的良知及言行直接体现着司法的公正,同样司法公正也体现在法官的良知及司法行为中,体现在每一起案件之中。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感。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更不能当法官。[10]

因此,法官的良知是法官良好形象的内在行因素,人们通过法官良好形象感知司法公正,进而形成对司法的认同和尊崇,这样司法在公众中的信用就自然生成了。

二、法官良知的培育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法官良知是司法公正的主体性及内在性决定因素,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隐形翅膀”。因此,法官良知的培育,对影响司法公信力中重要因素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法官良知的培育,能使人们更好地感知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法官良知的主观自我培养

良知是个人的一种自觉意识和内心法则,是否能够保持良知也是由个人的自身修养、品格修养所决定的,是内在性因素,因此,法官良知的培育首先要从法官个人的内在修养等方面着手。只是有助于于个人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培养和形成,一些善良的观念是建立在对外界知识的接受、整合和吸收基础之上的。

中国古人的教育经验告诉我们,道德教育不仅仅是一种说教,而是有着丰富内涵和确切意义的思想行为规则,除了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还指名行为背后的原因及后果,由此唤醒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从而成为人们内心行为的规范。[11]因此,法官良知的培养主要在于主观自我,使法官通过自我加强修养,形成对法官职业的尊荣感和社会责任感。这样才能以良好的形象和高度的责任感处理每一起案件,既做到公正裁判,又展示司法的公信。

1、坚定法律信仰

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作为法官,要忠于法律,信仰,坚持法律至上,熟练的运用各种法律规定及原则,要对立法的目的和背景及法律精神有着深刻的理解和精准的把握,还要具有从事该职业所具有的法律逻辑及思维,缺少法律知识储备的人,可能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但却不可能成为一位有良知的法官。[12]法官应该坚定信奉法律,以法律为前进路上的指引,以法律为自身行为的坐标,不断强化法律信仰,加强法律思维方式及法律逻辑的训练,最终使自己成为法律理念的信守者、法律传统的塑造者,法律正义的完善者。

2、加强人文素养

对法官来说,良知是在广泛涉猎人类历史优秀文化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精神实质的深刻理解与领悟。一个合格的法官就应当积极阅读,广泛涉猎,将自己侵润在知识的海洋中,从中汲取丰富、充沛的养料,理解真、善、美,观察假、恶、丑,积极分析、真诚体验,不断深化对社会的认识,对人性的了解,从而提高自己认识事物、分析事物、独立判断的能力。通过学习,将其中高尚、纯洁的思想同法官应有的道德感、责任感结合起来,不断提升人格魅力和道德水平,努力形成善良的心。

3、增强社会责任感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似民间疾苦声”,作为一名法官,要具有人文精神,社会责任感,要以悲悯的眼光对人,要把当事人真正的作为一个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人,而不是把当事人看作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一个消极的、被动的客体,要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诉求,真切关怀他们的利益,要深知自己的判决承载着合理判定纠纷、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扬正义、正确指导人们行为的重要功能,更承载着人民对司法的期盼、人民对司法权威及公信力的理解与认同。当事人当事人永远是判决的阅读者、批评者、同时也是司法应该保护的对象,作为法官要恪尽职守、勤勉奉献,要想美国法官宣誓就职时说的那样,最重要的案件就是我此刻正在审理的案件,必须做到精力高度集中。

(二)、法官良知的客观机制保障

即便法官在初任时已是德高望中之人,也不应忽略对其生存环境和条件的必要关照。只有在一个合乎人性的环境中,人性才能的得以健康发展,中国典型的传统乡土社会的人文传统承载着重情理、轻规则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青天情结、乡土规则等意识根深蒂固,给法官职业良知的养成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因此,要从源头上确保法官坚守良知,必须有良好的客观制度保障。

1、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近代官吏团体已经发展成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荣誉意识,可怕的腐败和市侩气息,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13]这种高度的身份荣誉即使一种职业伦理,一旦形成专业化的职业群体,这种职业伦理也就形成了。而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法官必须走精英化、专业化的道路。但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一方面,表现在法官和在法院内部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没有什么区别,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庞大的法官队伍。这种庞大的法官队伍,不仅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的负担,使国家难以对法官实行高薪养廉政策,削弱了法官的荣誉感和对法官职业的认同感,而且阻断了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影响到法官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表现在对法院领导层选任的行政化。由于我国对法院各层领导者的调任,是按照行政长官的安排程序进行安排,政治考虑因素多,专业因素考虑较少,使得法院领导层的选任与公务员进入行政机关并无二致,这就决定了法官的专业因素基本上处在一个不被考虑的状态。尽管我国的《法官法》对专业要求提出了一些限制,但实施情况并不如意。特别是目前这种管理体制,还很难使法律专业的高层次人才进入法官队伍系列,就是对“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为数不多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14]。同时,法院人事管理机制上还存在的“进出口”不畅,这也导致了法官队伍难以优胜劣汰。这种司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层面的公务员化既影响了司法公正,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15]

2、建立法官人格及身份保障制度

人格是否受到尊重是人选择行为的重要因素,一个自身人格都不受到尊重的法官怎么能在行驶审判权的过程中去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因此这种制度应当在司法制度及诉讼程序中加以规定。

法官良知的恪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职业身份和地位得到保障,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于法律制定上的疏漏以及对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缺陷,忽略了对法官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只规定了审判员的任职条件,而对审判人员的保护措施却只写未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只是非常原则性地规定了法官的权利义务、任免等,对如何具体执行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对于法官身份的保障的法律制度仍然是个空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不足以对法官身份的有效保护,将给法官执法带来很大的影响。

因此,应当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职业地位稳定。国外的法律大多采纳了法官终身制,严格遵循在法官退休前不得因非法定的原因而被免职。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9月制订)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行为良好则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16]我们目前并没有设立法官的终身制,从实践来看,我国法院的改革不断引入竞争和淘汰机制,使一批高素质的法官脱颖而出。随着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逐步完善,我们就要对选拔出的高素质法官进行充分的身份保障,可以采纳国外的法官终身制。为此,我们要制定详细的法律,注重保护法官的职业身份。

3、加强法院文化管理建设,为法官良知培育提供组织保障

良知的形成可以通过个体主观努力,也可以通过组织培育或成员影响的方式予以生成,就像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熏陶。因此,法院应当加强对法院文化管理的重视。文化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的管理,是通过组织文化建设,使组织成员具有共同的理念、意识、价值取向,甚至是比较接近的思维、行为习惯等。法官良知的培育需要法官的主动和自觉,因此,只能采取文化管理来实现。

(1)、在法官的教育培训中要加强法官的法律哲学教育,培养法官对生命意识、法律信仰的形成;

(2)、在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中要注重办公硬件对法官法律心理潜移默化的影响,如办公大楼楼体醒目位置张贴、悬挂一些法谚、法学家名言、司法哲言等,注重法院文化氛围的形成。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作为司法公信力基石的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的良知有关,在任何社会,任何时候我们的法官都应当属于“文化界的巨人”,“有一颗金子般的心”,“被称为慈父的人”。我们的法官只有积极的培育并保持良知,才能维护法官的道德底线,做到不以权谋私,才能通过能动执法,积极追求公平、正义,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将法律精神恰如其分的体现在案件的裁判之中,维护社会的公正及司法的权威。司公正之实现,司法公信方能生成。

个人简介:

张海朝,男,1983年4月生,陕西省周至县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任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电子邮箱:zhczf505@163.com。

注释:

[1] 【美】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页。

[2] 闫晨著:《法治理念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7月版第108页。

[3] 【美】博西格诺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

[4] 贺卫方著:《司法公正需要合理的制度环境》,载《检察日报》,1998年4月20日第4版。

[5] 【英】戴维.M.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21页、261页。

[6] 谭兵、王志胜著:《试论我国法官的精英化》,载《现在法学》,2004年第2期,第102页。

[7] 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8] 陈文兴著:《司法公正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73页。

[9] 【美】罗斯科.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11肖扬著:《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第11期,第5页。

[11]周玉华著:《论法官良知的培育和维系》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3期第17页。

[12]周玉华著:《论法官良知的培育和维系》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3期第17页。

[13] 【德】马克斯.韦伯著,冯克利译:《学术与政治》,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8页。

[14]席小俐著:《对我国审判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法学家》,1998年第2期,第115页。

[15]佚名:《司法公信力-关注中国基层法官》,载http://china.findlaw.cn/info/lunwen/sflw/371649.html,于2012年6月26日访问。

[16] 【英】戴维.M.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18页。
来源:西安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