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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变更率问题的调研分析报告
唐卫刚
作者:唐卫刚  发布时间:2016-08-17 10:17:04 打印 字号: | |
  立案变更率作为衡量立案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审判管理中的权重愈来愈明显。近年来,我院案件受理数量剧增,在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重大疑难敏感类案件呈上升局势的现状下,作为立案庭,应高度重视立案变更率问题,加强对立案变更率的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优化立案变更率。现对我院立案变更情况予以分析,以期提高立案工作质量。

一、立案变更率概况

以我院2012年度为例,综合全年的立案变更率为4.52‰。全年共移送案件4件,其中因立案审查不严而造成管辖错误的2件,其余2件为在立案阶段进行程序性审查时应由我院受理,而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当事人住所地变化、申请回避等情形。全年共裁定驳回起诉案件5件,在这5件案件中,有的是因被告不明确而驳回,有的是因借款合同未到履行期限而被驳回,有的是因原告搞错当事人而被驳回。全年共裁定不予受理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1件,没有被二审法院撤销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今年截止4月26日,我院民事案件收案751件,执行案件收案239件,未出现错误立案的情形,立案变更率暂时为零。

二、造成立案变更的主要原因

1、立案审查工作不严格,责任心不强,因疏忽大

意造成管辖错误。

有的立案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认真,马马虎虎,不能严格审查起诉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尤其是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未审查仔细。如有的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对被告的基本信息不能准确掌握,起诉状所列明被告的姓名不准确、住址不详细、身份不明确,造成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案件承办人根据诉状信息无法查明被告的身份和住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诉讼程序无法进展。有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未经劳动仲裁便提起诉讼,因工作人员审查不严而予以立案,造成立案后只能裁定驳回起诉。有的案件属于疑难和敏感案件,立案工作人员不能按照立案预警机制及时向庭室领导汇报,而是自作主张草率立案,一旦受理,处理起来就比较棘手。

2、立案人员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够扎实。

立案大厅是法院的窗口部门,年轻干警较多,他们审判经验不足、法学理论不够深厚、法律知识掌握不扎实等因素造成司法能力不足,不能及时发现立案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如对事实婚姻的概念没有搞清楚,错误的将事实婚姻案件作为同居关系纠纷处理。有的干警对案件管辖规定学习和理解不够,如对被监禁和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监禁和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规定,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的立案工作人员错误理解为只要被告被监禁,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造成管辖错误。再如有的同志对专属管辖掌握不准确,对有些物权纠纷,因涉及到不动产,按照管辖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的干警不能掌握这一规定而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予以立案,造成管辖错误。再比如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登记纠纷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的立案工作人员错误立案,立案后往往因为案情复杂难以处理只能移送到其他法院审理。

3、当事人住所地变更频繁。

近几年,由于周至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量增大。外地人之间相互通婚的现象在我县大量存在,在我县辖区内工作和生活的外地人也越来越多,加之我县大量青壮年常年在外务工,这些群体里面,很多人的户籍依然在出生地,但是常年四季在外地工作生活,有的甚至还外地购置了房产,其法律上的住所地其实已经变动为新的经常居住地。以上等等因素造成法院审查当事人住所地非常困难,这是造成管辖错误的一个重要因素。除此之外,很多公民的二代身份证信息与实质上户籍信息并不一致,起诉时当事人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院工作人员无法真实了解其户籍信息,这也是造成判断当事人住所地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4、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规定,甚至进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

在立案起诉阶段一般只能是形式审查,不可能对每个案件的信息进行实质审查,因此造成一些当事人怀着种种目的故意掩盖事实,企图蒙混过关。如有的起诉人不愿意到异地起诉,便故意将被告的住所地写成周至,待进入诉讼程序后再等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的案件涉案标的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我院管辖标准,但是当事人为了规避案件标的额管辖规定,故意在起诉时减少诉讼标的,待立案进入审判程序后再增加诉讼请求,逃避管辖规定。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持与第三人达成的离婚协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再比如有些离婚案件被告在起诉时处于怀孕或哺乳阶段,原本本不能起诉离婚,但原告为了达到起诉的目的,故意隐瞒事实,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无从知晓这些信息。

5、历史遗留类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增多。

由于公民维权意识增强,重大敏感类案件这几年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涉及历史遗留类案件,因为纠纷发生的时间久远,很多是解放初期、文革时期发生的纠纷,现如今的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溯及力、通过诉讼途径能否解决此类问题,目前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还是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此类案件一旦立案,就造成处理上的困难,法官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很多时候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但是一味的不予立案,起诉人又会缠诉闹访,法院面临两难的境地。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以前少见或未曾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这几年也逐渐开始显现,考验着立案法官的知识和智慧。对新类型案件关注和学习不够,就极有可能造成立案失误,增加立案变更率。如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纠纷、期货交易纠纷等新类型的案件,也许这些案件在城区法院早已不再鲜见,但在农村地区以前几乎是没有的,不管是立案法官还是审判、执行法官,处理此类案件都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经验,这也造成了立案法官审查受理时的失误。

三、几项应对的措施

结合我院立案工作现状,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力求降低立案变更率。

1、增强立案人员工作责任感,严肃立案工作纪律。

立案工作人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识到立案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权力良性运行的重要环节,立案工作不是简单的收转诉讼材料,更不是可有可无的。将立案变更率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凡年内没有出现错误立案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评选先进、奖金福利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错误立案的,除取消其评优资格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2、加强业务学习,增强立案人员适用法律的能力。

坚持集中学习制度与日常工作中就案学法相结合,特别注重涉及管辖、立案条件、起诉人是否有诉权等方面的规定及上级法院指导意见的学习,将立案法官打造成学者型和专家型的法官。要求干警将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记录下来,通过归纳和整理,与庭室同志共同讨论,共同提高,使同样的问题不在其他同志身上重新出现。

3、严格立案审查,特别是对于与立案变更有关事项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实际经营地等信息的准确性。审查分析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对本院没有管辖权或法院受案范围外的案件,坚决不予受理,并向原告说明管辖法院范围,或者告知原告正确的解决途径。要求立案工作人员加强与原告的交流沟通,在交谈当中掌握案件信息,分析法律关系,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

4、强化原告的举证责任,严防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

严格审查相关诉讼材料,要求当事人尽可能准确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要求原告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被告及第三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自己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拒不提供的,则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还要求原告在立案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事实依据,将举证责任前置至立案阶段。如离婚案件要求原告提供有效的婚姻证明,物权纠纷案件要求原告提供物权凭证,劳动争议案件要求原告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除此之外,还要严防虚假离婚、虚构债权债务等恶意诉讼,对出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民事制裁,追究其妨害诉讼的法律责任。

5、做好诉前的协调和调解工作,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起诉前。

立案人员在审查立案时,发现案情复杂、进入诉讼程序后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的,在征得起诉人同意后,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还可以利用我院聘请的调解员等民间调解组织协助进行调解,尽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起诉前和立案阶段。尤其是原告证据不足的,应向其告知诉讼风险,动员其配合诉前予以化解,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当事人化解纠纷,避免进入诉讼程序。

6、慎重受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等重大敏感类案件和新类型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应适时启动重大敏感案件立案预警机制和重大疑难案件立案风险评估机制,立案人员要及时向庭室领导汇报,必要时要召开立案工作分析会进行研究讨论,对于能否立案不能确定的,可交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新类型案件不能判断能否立案的,可以书面形式请示上级法院,听取其指导意见。对原告是否有诉权等不能明确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立案听证,能否立案受理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和建议。对影响辖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敏感类案件,还要在起诉前以要案快报的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和通报案情,告知其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的风险,如何处理征求其意见。总之,对此类案件的立案应慎之又慎,严防草率立案。

结束语:我院认为,对立案变更率问题应客观的一分为二的看待,它只是衡量立案工作质量的一个因素,不能将其绝对化。立案变更率过高,不利于审判质量管理,客观上也增加了法院的审判负担。但是如果立案变更率过低,甚至片面的追求立案变更率,有可能造成立案审查过于严苛,侵害当事人的诉权,给当事人带来一些诉讼负担。因此,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与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方面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以立案变更率指挥和调节审判绩效管理的作用。
来源:西安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