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国家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比较
作者:林振通 发布时间:2016-08-17 1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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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在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在模式选择上,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主要有英、美、法等国,其共同特点为:①当事人是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诉讼主体,该程序的主要诉讼权利义务归属当事人;②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准备是全面而充分的,审理阶段不得举出新的证据;③负责审前准备的法官与审判法官相分离;④审前法官无权调查、收集证据,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只能行使组织和监督权。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院职权主义的审前模式,主要有德国、日本、奥地利等国家。审前准备程序的启动、延续以及终止取决于法院,具有较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但两大法系通过改革,相互吸收各自优点,已呈现趋同和相互融合的态势。现以英、美、法、德、日为代表进行比较分析如下:
英国:英国是典型的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票令状的送达阶段。原告以传票令状通知被告应诉,并要求被告承认送达,将送达收据送回法院。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承认送达或未作防御表示,法院可根据原告的请求作出不应诉判决;第二阶段是诉答阶段。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主张作出答辩和驳斥,未作驳斥的视为默认,原告对此无需再举证。被告反诉则需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反诉状给原告;第三阶段是证据发现阶段。即当事人双方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向法院或其他诉讼当事人披露展示,若一方不开示,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发现,当事人仍不服从,则法官可命令勾销当事人的请求或答辩书,同时作出其败诉的判决或以藐视法庭行为予以制裁;第四阶段是庭审指导。是指当事人就一些事项,如修改传票令状和诉讼文书,请求作诉讼细节,请求宣誓答复等向法院申请指示的过程。英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具有对抗制的一般特征,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对等性、相对性,当事人在这一程序中起主导作用,法院一般不予干预,仅起客观指导、监督作用。
美国: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是由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和审前会议三部分组成。诉答程序的功能在于相互告知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请求或主张。发现程序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庭外直接向对方当事人索取或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一项制度,其实质是证据开示。当事人在这一程序中的主要诉讼活动包括:收集证据、向对方当事人展示本方证据种类和具体内容,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展示证据等。审前会议则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将当事人、律师召集在一起,固定案件的争点及有关证据,开庭时双方不得再随意对争点和证据进行变更,同时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以平息纷争。
法国:法国审前准备程序有三个特点:一是充分的准备。经审前准备工作后案件可以移到辩论庭上等侯双方对立式的言词辩论;二是法官主要负责审前准备工作,指导审前程序的进行,但不涉及或裁判本案的实体问题,准备程序的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三是当事人的主动性与法官的消极性,法官只负责指挥和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审前准备工作,而当事人则要承担交换诉讼材料、收集整理证据、整理争点等工作。
德国:德国曾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因而审前准备并不充分。后进行了审前程序改革,将原来的“一步到庭”改为审前准备和审理程序两个阶段,设立口头辩论或交换书证两种准备方式供法官选择,并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改为“适时提出主义”,加强了证据的失权效力,如果当事人事先未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而在法庭上提出,法官可根据情况不采纳此证据。德国审前准备程序体现了比较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法院仍起主导作用,当事人交换的只是各自的诉讼主张,调查收集证据仍是法院的事情。
日本:1996年日本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加强了审前准备程序,设立了三种准备程序:一是预备性口头辩论;二是辩论程序,由法官或书记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出席不公开、非正式的对话;三是在一方当事人出庭,而另一方当事人未出庭的情况下,法官可通过电话联络和证据调查等工作的一种审前准备程序。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的原则,设立了文书提出命令,即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要求对方或第三人提供文书。
尽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准备程序具有不同的特色,但两大法系均确立了做好开庭准备属于当事人任务这一原则。法官在这一程序中的主要任务是依一定程序听取当事人围绕争点和有关证据而展开的辩论来形成判断。
来源:福建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