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专递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从罗源法院专递送达的统计分析出发
作者:罗源法院 发布时间:2016-08-17 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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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的邮件专递送达指通过与邮政部门签订协议,通过邮件特快专递在全国范围内邮寄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递送达规定》)自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法院专递送达因具有快捷、方便、高效、准确、安全等诸多优势而被法院积极采用,成为各基层法院主要的民事送达方式。作为法院邮寄送达的一种新形式,专递送达符合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但由于司法解释规定不够详细等原因,以致于实际送达工作中缺乏规范、责任不清,送达效力大打折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笔者从所在法院的专递送达现状出发,对当前法院专递送达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法院专递送达工作机制,保障法院工作高效、公正运转进行相应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罗源法院专递送达的现状分析
基于罗源法院行政案件稀少的审判工作特点,专递送达服务的几乎全部是民事案件(包括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邮政特快专递开通五年来,罗源法院民事案件通过此方式共送达了5620件法律文书,其中200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563件,用法院专递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427件,占总案件数的75.8%,交邮政局送达的法律文书有935件;2006年共受理民事案件657件,用法院专递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462件,占总案件数的70.3%,交邮政局送达的法律文书有1012件;200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752件,用法院专递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521件,占总案件数的69.3%,交邮政局送达的法律文书有1081件;200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771件,用法院专递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567件,占总案件数的73.5%,交邮政局送达的法律文书有1240件;2009年共受理民事案件776件,用法院专递送法律文书有595件,占总案件数的76.7%,交邮政局送达的法律文书有1352件。法院专递送达不仅降低了审判成本,加快了送达节奏和案件流转,提高了诉讼文书送达的安全可靠系数,而且缓解了人少案多的矛盾和压力,又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但法院专递作为邮寄送达的一种新方式,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状况,下列图表为罗源法院五年来专递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表现分析。
表1. 2005年—2009年法院受理案件数及交投邮数
表现一: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本院在民事法律文书送达上主要是采用了法院专递送达的方式,且每年交投邮总数呈上升均势。
表2. 2005年—2009年邮件送达中收件人签收情况及所占比重
总交投邮数量
收件人签收
收件人拒收
收件人外出,家属签收
收件人外出,家属拒收
收件人外出,无人签收
送达地址不准确退回
二次交投邮数
2005
935
287
106
292
98
80
48
24
2006
1012
274
82
325
152
91
53
35
2007
1081
305
89
314
132
94
62
85
2008
1240
452
64
296
162
120
86
60
2009
1352
483
103
411
207
86
62
74
比重
2005年
30.6%
11.3%
31.2%
10.4%
8.5%
5.1%
2.5%
2006年
27.1%
8.1%
32.1%
14.1%
15%
5.2%
2.4%
2007年
28.2%
8.2%
29%
12.2%
8.7%
5.8%
7.9%
2008年
36.4%
5.1%
23.8%
13.2%
9.7%
6.9%
4.9%
2009年
35.7%
7.6%
30.4%
15.3%
6.4%
4.6%
5.5%
表现二:从表2可以看出五年来通过法院专递送达由收件人本人签收的法律文书只有32%左右,相当部分的法律文书都是由收件人的家属代为签收。另有平均4.6%的法律文书要经过第二次投递,由受送达人及代收人拒收接近21%,占有一定的份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开庭时间。
表3. 邮件签收回执返回时间情况表
表现三:从表3可以看出只有平均16%左右的签收回执在1周内返回,另有近20%的回执是在1个月后才到承办法官手上,有些到开庭当天或开庭后仍见不到回执,甚至出现有部分回执在交投递后近半年时间才到承办法官手上,造成审理周期延长、审判效率低下。
二、目前法院专递送达存在的问题
这些现象与法院专递追求的效果相悖,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不符,究其产生的表象原因主要是:在基层农村的人口流动性大,涉诉的当事人多在外务工;加之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对于法院的有关送达材料存在一定抵触和对抗的情绪,造成了法院专递送达困难。窥斑见豹,从罗源法院交投邮件送达情况来看,目前法院专递送达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送达主体资格受到质疑。法院专递的送达人是邮递人员,送达主体是邮政部门,其与法院之间是一种委托授权行为。由于长期以来法院干警送达工作司法实践的影响,老百姓普遍认为只有法院人员才能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在邮递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时,很难产生法院干警进行送达的公信力,往往造成受送达人对送达程序公正性的怀疑,进而对法院工作产生不理解和排斥。
2、法院专递送达被滥用。法院专递是针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人员并没有很好理解最高院《专递送达规定》的精神,滥用法院专递送达。如有些案件通过电话联系就可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接受送达,但仍采用法院专递送达,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
3、法院专递回执的返回时间缓慢。从表3可以看出法院专递回执退回法院的时间一般在20天左右,只有平均16%左右的签收回执在1周内返回,另有近20%的回执是在1个月后才到承办法官手上,有些到开庭当天或开庭后仍见不到回执,甚至出现有部分回执在交投递后近半年时间才到承办法官手上。这些情况与诉讼文书法院专递的特快优势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法院专递送达操作存在不规范。按规定,邮政部门应对无法投出的邮件逐一登记,列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收寄局应及时将邮件与回执退回法院。实践中,邮寄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未送达原因不认真填写、未送达邮件未及时退回、回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邮递人员在收件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时都是按普通邮件处理一样即在“回执联”上“查无此人”栏打勾就退回法院,没有写明未送达的详细原因,以致法院无法知晓受送达人的真实动向;当邮件被拒绝签收时在“回执联”上注明“拒收”即退回法院,未注明是何人拒收;有时通过催促,退回的邮政送达回执却是法院填写的第一联专递的复印件,有时是回执的复印件;对代收人代收邮件的,在“回执联”上面只有代收人的签名,没有明确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以及代收人的联系电话,无法确定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些不规范的做法既消耗了邮政资源,也降低了法院邮寄送达的效率。
三、完善法院专递送达的几点建议
造成法院专递送达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院专递送达制度自身存在瑕疵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缺陷。如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详细、不准确;邮政部门对法院专递回执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服务观念和效率意识低下,部分投递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另外,法院专递送达制度的未完善也是其中一个原因。我们认为,要提高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效率和效果,对专递送达机制应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要求原告填写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专递送达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应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未规定原告在立案时提供被告明确地址的义务。我们认为,法院立案部门或案件承办人员在审查立案和承办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自己联系方式的同时,尽可能准确地提供被告的居住地址与联系方式,以利于邮政部门准确及时投递。虽然,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住址导致无法送达是否能成为驳回原告诉讼的理由,目前尚存在争议,但要求原告填制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其释明无法送达所导致的法律不利后果,无疑将促使原告尽力去探寻被告真实下落,有利于文书的送达。
2、提高对邮政机构专递送达工作的要求。首先,由于法院与邮政机构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应签订协议明确投递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增强邮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对法院专递送达的责任心,改变法院专递回执平信寄退的习惯做法,加快法院专递的投递和法院专递回执的回笼。其次,加强法院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在业务上形成日常化联系,对法院专递工作人员加强送达方面的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记录的完整性。第三,如果邮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违约情况难以改变,可以考虑引入专递业务竞争机制,由不同的投递业务经营企业参与,加强投递流转速度,提高送达法院专递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我院对上述的两个措施已付诸实施,并在探索完善中。
3、完善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规定。《专递送达规定》第八条规定“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该条未对此类退回邮件的处理进行规定,应予完善。我们认为,专递送达只能是法院文书送达的附属方式,诉讼文书的送达不能过于依赖法院专递送达,直接送达应该是专递送达的必要补充。在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文书,邮政机构将邮件退回法院的情况下,法院应对这些邮件进行直接送达。另外,应由法院系统与邮政部门共同制作、规范送达回执样本,由邮政机构指派专门的投递员上门送达。规范的法院专递回执,要求准确、清晰填写法院专递送达诉讼文书的具体名称、收件人的姓名、单位全称、详细住址、邮政编码及案件承办人,为邮政部门提高一次送达成功率和及时退回专递回执打好基础条件。
来源:福建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