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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个性差异下职业素养的养成
作者:郝静宇  发布时间:2016-08-17 09:46:40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正是人类自有司法活动以来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而法官是司法实现公正的核心因素。中国司法改革一直呼唤一支与现代职业法官相适应的职业共同体产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也急盼一支与之相适应的法官队伍出现。然而现实中,法官地位的尴尬、法官职业特性的模糊、法官业绩评价导向的影响、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缺失、法官共同话语环境的脆弱,都让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群体在理论与现实之间常常感受到困惑与无助。在同样的语境、职业环境、外部压力下,法官们也呈现出不同的应对与表现。不可否认,绝大多数的法官做到了忠于法律、恪尽职守,但仍有部分法官还是做出了愧对法官称号,令人扼腕叹息的事情。基于此,在人民法院的改革建设中,无论是否具有自觉意识,促进个性各异的法官养成共同职业素养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也是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打造一支职业法官的组成部分。本文试图以还原法官作为个性各异的人的性格特点入手,就如何更好促进其共同职业素养的养成进行探讨,以期对法官队伍建设提供一个另类思考的角度。

一、法官个性与非理性因素的存在

法官通常被认为是最具理性与逻辑的人。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长期的法律思维训练的法官群体,确实决定了法官总体上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稳定的价值观念和情感表达。基于此,加之在国家变革期和社会转型期司法地位与作用的突显,法官更是被赋予更严格的角色要求。“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耳熟能详的话语模糊了法官的个性差异,淡化了法官非理性的情感因素存在。当同案不同判,或是某些法官作出迥异于社会大众判断标准的裁判,或是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解决之道、呈现不同的处理效果时,社会与公众在一片哗然声之中,才会追问同为法官,怎么会作出如此差异的处理。分析起来,原因中包括着一个易为人所忽略但却影响至深的问题:法官的个性差异。

(一)法官个性因素的存在分析

法官的个性,是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自身所固有的一些参与到司法判决中来的非理性因素的总称,如认知与情感、成见、直觉(1)等。个性的差异常用生物学的研究成果来进行解释和归类。正如至今仍为个性研究者所津津乐道的红、黄、蓝、绿四色人性论,对个人的特性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归类,也相对比较完整地概括了不同的个性特征的主要表现。现实生活中,同类案件、类似案情,位于天南地北的法官们,有时会提出迥异的处理意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当一个引起争议的案件判决出炉引起轩然大波时,我们往往只关注法官的知识背景、专业素养、从业经验、廉洁与否等因素,却少有人分析,作出裁决的法官,他有着怎样的个性特征,什么样的心理情感和价值判断,这些因素对于其裁判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力。换言之,除开显而易见的职业技能、专业水准外,我们是否考虑过法官下判的心理历程和其间蕴含的影响判决的因素。由此,引出了我们本文将要探讨的另一个问题,即法官的非理性因素。

(二)法官非理性因素分析

1、情感与情绪。情感是人类特有一种心理状态,情绪则是人类情感渲泄的种种外在表现形式。通常人们对法官的情感要求,是必须理智的、逻辑的、客观的、中立的,不可以掺杂个人情感因素,更不允许情绪化的表现影响到思维与行为进程。但是事实上,法官作为正常的社会人,无论他有多好的意志力,都不可能绝对地逃避因内心或外在各种因素变化而引起的情感波澜。一名合格成熟的法官能够做到的,只是尽量减少这些情绪对判断的影响。分析情感与情绪对法官思维判断的影响,也是为了更好地采取措施预防和避免法官的“感情用事”。

2、直觉。直觉,是人类潜意识思维的一种表现。不可否认,直觉在法官判断中常常起到某些微妙的作用。在与法官的交谈中,笔者曾不止一次听到法官谈论到因为直觉的存在,对案件事实有一种初步的判断,或是总感觉真正的事实与证据所呈现的事实可能存在不符,最终在直觉的帮助下,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利用对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作出符合直觉的判断。直觉的存在,表现上是与理性相对立,为理性所不容,但事实上,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官,这种非理性的直觉判断往往可以帮助挖掘掩藏于表现证据下的事实真相,从而在严密的逻辑推理后,得出更符合事实、更理性的判断。

3、成见。成见是一种与个体的经验、经历有关,基于个体先前固有的认知价值判断,对作用对象形成的一种片面、固化的印象(2)。成见本身是一种片面化的认识,带有“先入为主”的主观色彩,在这种非理性因素的作用下,思维与心理判断往往表现出极强的倾向性,即使在事后了解到事实的真相或发现了事物的客观属性后,都很难彻底扭转先前的印象。法官作为个体的人,成见自然也会或多或少影响法官的思维和判断。只是作为法官,必须要通过专业的训练和强烈的自主意识尽力避免成见对判断的影响。

4、经历与经验。法官的经历和经验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法官和学者们公认的对法官司法影响量大的、甚至是最核心的一个因素。霍姆斯大法官最著名的法律名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3),成为激励法官们积累经验、从经验中获得司法智慧的重要口号。在看到经历与经验对法官职业素养正面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否认一些先验性的经验和一些特殊的经历,也可能成为影响左右法官在某些特别案件中的案外因素之一。

二、法官素养的要求及与法官个性的冲突分析

(一)法官素养的表现

本文中法官的素养,是指修习与涵养,是倾向于一个人的行为道德的规约与遵循的一个词语(4)。在一国特定的政治与社会语境下,法官的素养从大的方面来说至少应该包括四个方面,即:政治素养、道德素养、专业素养、人文素养(5)。

1、政治素养。政治素养是指作为政治主体的个人,在政治觉悟、政治修养、政治责任感、政治敏锐度等方面的修为。强调法官的政治素养,是与司法的政治属性特征密不可分的。一个法官的政治素养,直接影响到法官在个案处理过程中,对案件背后所可能承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理解与把握。美国社会学主张,法官想要满意地完成任务,就必须对形成和影响法律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有充分的认识(6)。政治素养对于法官正确处理可能具有引导性、示范性甚至可能为社会树立标杆、引导社会进程的个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强调法官讲政治,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一种刻板的政治要求,而是一个法官的职业特质的必然要求。

2、道德素养。法官的道德素养是法官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道德自律对于普通人是一种倡导性的要求,那么对于法官而言,道德准则就是法官所必须遵循的职业规则要求。如果法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即使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也可能在面临钱权交易、各种利益诱惑时发生司法腐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容忍一位智识平平,但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官,却无法接受一个才智超群但内心腐败的法官。因为后者对法官职业群体的危害尤烈。对于法官而言,道德的要求已经转化为明确的准则嵌入法官的行为规范之中,如果违反,将会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而不再只是针对普通人的道德谴责。因此,法官道德素养的养成,是完善法官素养的重要内容之一。

3、专业素养。法官的专业素养,是法官的专业教育与职业能力的总合。在良好的专业教育背景下,法官通过长期的岗位历练,逐渐成就出良好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思辩能力,练就娴熟的庭审驾驭、文书制作技能,积淀出通晓法学理论、法律法规的学识能力,这些能力的成就积累出法官特有的专业素养。这些内容同是为诠释了法官专业素养的内涵,为法官专业素养培训确立了目标。

4、人文素养。人文素养是人在人文和社会领域所表现出的体现人的内涵与素质的综合品质,它表现的是对人的价值、生命的价值的关注,着眼于对人、对人性的关心与呵护(7)。由于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较短,在法官队伍建设中,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强调较多,但对法官的人文素养的要求,只是偶见于个别法院的管理理念之中,尚未形成气候。事实上,倡导法官的人文素养,对于法官行使裁判权,作出更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更顺应民情民意、更符合文化传统、更具备引导教化作用的裁判具有更加实用的指导意义。可以想象,一个兼具人文关怀情怀、内心充满悲悯与关爱的法官,在面对一些特殊的纷争和特别的社会现象时,下判会更加慎重、结论会更加稳妥,留给公众与社会的,是一份能够起到一定的教化作用、值得赞赏与经得起推敲的判决。较之于法官的其他素养要求,法官的人文素养是法官与社会、与公众心与心的交流,是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与代表者,能够在刚硬的法律规则之外,展示法律温情与柔和之美的素质要求。

(二)法官个性与法官素养的冲突表现

1、个人个性差异与职业共性要求的冲突。法官的职业共性要求法官必须是理性的,法官的思维方式是依循法律规则,运用智识、经验,遵循严格的逻辑推理,对纷繁复杂的事物作出判定的思想活动。然而,我们的知识与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念,在不同的时间,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8)。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的这段精彩论述,说明法官的个性特点对其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一定程度上是有影响的。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面对同样的案件,不同法官处理时,在事实判断、证据采撷、性质认定、甚至法律适用层面上,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人们常谈到对裁判的影响因素是智识、司法能力、司法经验,但究其根源,法官的个性特点其实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左右了对个体对知识的吸纳与运用、对事实的认知、甚至推论过程中据以推论判断的各种依据的采纳,最终间接甚至直接影响了结论的作出。心理学上有一种对人们个性特点的分类法,把人的个性特点分类四种类型(9):胆汁型,具有直率热情、好动、脾气急燥等特点;黏涂质,具有安静稳重、反应慢、沉默寡言等特点;抑郁型具有孤独、反应迟缓、多悉善感等特点;多血型,具有敏感、反应快、情绪不稳定等特点。在现实生活中,融合了不同性格特点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笔者概括为四种:一是沉稳型。这类法官遇事比较冷静,善于条分缕析,分析问题比较有条理,缺点是细节考虑较多,处理问题不够果断,表现得优柔寡断。二是直率型。此类法官处理问题果断、敢于判断、敢于下结论,处理问题效率较高,缺点是缺乏对细节的关心与推敲,办结的案件可能存在一些小的瑕疵或漏洞。三是经验型。这类法官往往看重自己的经验判断或主观直觉,处理案件注重借助各种方式实现自己所希望的结果,但往往存在对诉求关注不够或对案件分析不够清晰的缺点。四是多疑型。此类法官比较严格律己,对案件处理要求较高,处理案件时思虑较多,缺点是较易受周围因素的影响改变自己的判断,从而造成对案件认定的摇摆不定。揉合了前述一种或几种气质特点的法官,在面对共同的职业素养要求,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先天地形成个性与共性的冲突。

2、共同制度管理要求与个案特点的冲突。随着社会经验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纠纷矛盾纷呈导致法院“人少案多”矛盾日趋突出。为了缓解案件压力,提高办案效率,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把审判绩效管理作为管理法官和案件的“利器”。审判绩效管理制度将所有案件、个案流程、节点均纳入了数字化管理系统之中,确实实现了管理的精准、量化,大大提升了案件审判效率,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这是审判绩效管理的优势,但这种管理也存在一定弊端,即过于量化及注重流程化的要求,存在忽略审判特性和个案特点的情况。作为一种日趋精细、严密的数字型、量化式管理方式,审判绩效管理变相把法官固定成了流水线上的“工人”,而个案成为流水线上的“产品”,既然是“工作”与“产品”之间的关系,那么快结案、多结案就成为这种管理模式下的第一价值追求。尽管办案效果也作为可以量化的指标纳入到量化的管理系统之中,表明在制度设计时强调了对案件办理质量和办案效果的要求,但从总的层面上来看,个案之间千差万别的差异,个案所具有的特殊性都极易被强大的共性管理要求所忽略。

3、共同价值要求与个性的职业特点的冲突。法官独立是司法中立的基础性条件,也是法官职业特性的重要表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并非仅仅集中在最后的判决上,而是自始自终要参与到整个诉讼进程之中。司法实践中,法官的独立却屡屡受到挑战。在现在这样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在一个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屡受挑战,信息化、网络化的便利促成的“自媒体”的时代,在法官独立的问题上,理想与现实总是有很大的差距。法官的独立包括身份的独立、思维的独立、判断的独立,但事实上,系统内部有法院领导、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外部在日益发达的传媒、有能力代表舆论力量的社会公众,还有以法律名义行使正当监督权的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等重重具有影响力的外围力量的包围下,法官在对个案进行推理、判断、作出最终结论之前,众多案外因素都可能是影响甚至左右法官独立的重要因素,这一现实天然与法官独立权的行使形成一定冲突。

三、法官个性与法官素养养成之间的衡平

(一)建立能全面考察法官个性特点的法官考察机制

1、教育背景考察法官的智识水平。教育背景与学历要求,是较早进入法官准入条件中的考察因素。作为法学教育而言,近年来因法学之热让法学成为显学,让法律专业在全国高校遍地开花,但普遍认为,国内传统的几所政法院校,因其办学历史、办学水准,其学子因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较高的学识水平,更受用人单位的青睐。法官专业素养养成也非朝夕之功,所以,法官教育背景对法官专业素养的养成具有较大的影响。选择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法学院学子,可以算作促进法官素养养成的一个基础性条件。

2、成长环境考察法官的心理因素。法官的心理因素对其行为及思维判断的影响不言而喻。随着心理学的发展,人们普遍认为,个人成长环境及所处家庭环境,对个体的心理影响虽然是潜在的,确是至关重要甚至影响终身的。一个良好家庭教育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孩子,一个讲求明礼诚信、善良正直的家庭教育观念培养出来的人,必定在其性格深处积淀出了正直、诚实、善良、无私这些宝贵的品格。相反,一个在粗暴、高压、武断、不讲信用的家庭环境影响下成长的人,即使他有着优秀的学业成绩,但却可能在性格深处潜藏着自私、功利、阴戾、暴力等不良的性格成分。同样,家庭成员的性格、品质对法官的心理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法院在招录人员过程中,对于拟任用人员家庭背景的考察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在考察过程中,同等学历条件下,法院有必要选择其各个成长阶段的见证者公认的积极、健康、善良、乐观的人员,而摒弃即使学业优秀,却可能存在心理阴影或家庭环境缺陷的人员。从这个角度说,法官的成长环境考察内容应该再行扩大、完善,而不仅仅只作为正式录用前一个形式性的环节存在。

3、经济因素考察法官的物质观念。这里的经济因素,既包括拟任用法官任用前所处的经济环境,也指法官在任职后所能得到的经济待遇。对于法官任职后的经济待遇,既法官的物质保障的作用,理论与实务界已经探讨得较多,适当提高法官待遇,形成“高薪养廉”的环境也逐渐领导层所接受,并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条件差异在可能的条件下逐步推行。笔者更感兴趣的是任用前所处的经济环境。这种经济环境可简单概括为三类情况:即相对贫困、相对富足和相当富裕。这其间,相对贫困和相当富裕两种经济条件下出来的法官,多数都会出现辞职、流失情况,相关的例证从新闻报道中不难找到佐证。前者的原因多是因为家境本就贫困,薪酬微薄难以为继,而后者多是因为家境本已富裕,不需要依赖支付的薪酬养家糊口,加上与同属法律职业的其他从业人员相比,薪酬与工作压力又极不对等,所以索性辞职重新择业以求得内心的平衡与满足。相比较而言,家境殷实但不算特别富裕的家庭,其选择成为法官反而可能在法官职业上更为持久。这自然是因为经济有了一定保障的基础上,法官具有可以适当抵制物质诱惑的底线和能力。从这个角度来看,适当考察法官的经济因素,对于分析法官的物质观、金钱观也可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也可为法院选人、用人提供一定辨别参考。

4、社会环境影响法官的个性形成。人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人。人与环境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一般情况下,环境影响人;特别情况下,人也可以通过努力影响甚至改变周围的环境,但总的来说,对于辨识与抵御能力不够强的普通人,环境对人的个性形成、行为性格特征的影响是巨大的。古语有“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和“孟母三迁”的故事,现代社会的腐败现象呈现出普遍化、窝案、“前仆后继”等特征,无疑都是环境影响的典型表现。认识到环境影响的巨大魔力,在法官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好构筑“防火墙”的基础工作,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既是队伍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引导法官形成积极、健康、向善的良好个性的重要途径。

(二)从法官个性的差异出发寻找共性的衡平

1、认识个性的前提下承认法官的差异。在我们身边,不难发现,我们所认识的法官都呈现着不同的性格特点:有的儒雅、有的刚直、有的外向、有的内敛,有的说话办事风风火火、雷厉风行,有的做事慢条斯理、沉稳平和,凡此种种,不一而论。这正是法官不同个性特征外显于行为处事上的表现。认识到这一点,就要求我们在认识与评判一名法官时,不要忽略对其个性特征的认识,而是给予更加客观公正的评判。当面对一些个案处理出现异于常识或有所偏颇的情况时,从法官个性差异出发,往往能够找到问题的根源,也就可以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的解决问题,从而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出现。同时,认识法官个性的差异,也有助于理解和包容其言行做法,赢得法官更多的内心认同,从而利于法官自觉接受共同职业素养的培养与要求。

2、共同职业要求下的量材使用。在法官职业共同体的要求下,现实生活中,法官的个性特征往往都是被忽略或是遗忘的。事实上,在考虑某位法官的任职时,我们一般不会考虑其个性特征,而是希望放在民庭他就是一位“调解能手”,放在刑庭他就是一位“铁面包公”,放在执行他就是一位“执结高手”。现实与理想相比却往往差强人意。所以法院用人时,可能的条件下应当在充分了解与尊重法官个性特征的前提下,将法官放在最适宜的岗位上,因人而宜、量才而用,这既能有效提升司法水平,又有利于法官从成功的事业中找回自信与尊荣。

3、统一绩效考评下的差异化评判。法官绩效考评好似罩在法官头上的一张无形的网或是一个令人头疼的“紧箍咒”。量化且精细的考评指标下,法官的个性、能力特征被同质化。在统一的绩效考评之下,往往“结案率”、“调解率”等几项权重指标漂亮的法官,其业绩考评的数据也好看,而遇到大案、疑难案件的法官,因案件审理周期长、办结难度大、上诉风险高,其业绩指标也不甚理想。这其实是量化的考评体系很难兼顾解决的一个问题。为此,尊重法官的个性差异,就需要在统一的考评体系之外考虑对法官差异化评判的内容。对于那些即使绩效考评数据不太好看,但公认司法能力强、办案水平高的法官,给予其应得的肯定性评价。这既是对法官个性的尊重,也是促进法官养成共同的职业素养的需要。

(三)完善塑造法官素养的养成机制

1、政治素养的提前介入与固化培养。法官应当是具有政治觉悟的,这一判断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下已然成为一种常识,由此也导致人们误认为我国法官的政治素养与生俱来,无须培养。事实上,法官的政治素养不仅是法官不可或缺的素质,且良好的政治素养有助于裁判结果引导立法、政策走向,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损害的公序良俗等功能的发挥。政治素养的重要对比出我国法官政治素养培养上的缺失。现实中,往往以政治学习、政治报告代替政治素养的培养。事实上,政治素养的养成是需要长期培养与专门积累的,是需要建立在对政治素养意义的理解、系统学习的基础上,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同步进行的。因此,我国法官政治素养的养成应当作为一项专门任务,在时间上提前到法学院法科学生的培养期间,在内容上应当更具内涵更加明确,在方式上也宜更加多样和有效。政治素养的养成还应当贯彻于法官培养始终,以保证法官始终具有比较稳定的政治立场与较高的政治觉悟。

2、道德素养的浸润影响与持续作用。培养法官的道德素养已然成为一种共识。从理论层面到制度层面,对法官的道德要求已然成文化、体系化、规则化。然而道德素养的养成,外在的规约只是手段,内心的自律、自省才是根本。只有持续不断地接受外在的规约和进行内心的自省,才可能促进道德素养的一以贯之、长期保持。为此,针对法官不同个性,道德素养的养成手段也应有所不同。通过长期的观察与了解,对不同个性特点的法官采取不同的手段方式,对所谓“响鼓不用重槌”的法官,用常态的提醒、制度的重申即可奏效,而对于某些自律意识和内心规约不够强大的对象,则需要采取针对性更强的一些培养方式。由此,方可防患于未然,收到普遍的警示作用。

3、专业素养的系统培养与后续培训。对此近年来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培训阶段上有法官任前培训、岗位培训、轮岗培训,培训内容上不断拓展,加入了除法学专业知识外的社会、人文、经济、科学、自然等内容;培训手段上也有大量创新,讲座、讨论、研讨、论文、案例、实例模拟等丰富多样,培训层次上,专家、教授、学者、有实务经验的法官均可以成为授课人,培训方式上系统内、外、院内、部门内定期交流探讨,“法官导师制”等创新举措也渐成气候。这些培训都是法官专业素养积淀的重要渠道。对于未来,我们需要的是不断坚持富有成效的好的经验与做法,同时创新、拓展,让法官的专业素养有不断的学习的基础上积累、提升。

4、人文素养的高度重视与针对培养。法官的人文素养体现了法官的品位与思想。法官人文素养的培训,既是一种法官自觉的修为,也需要外力的推进。认识到法官人文素养的重要,就要在区分法官个性、气质特点的前提下,针对性地倡导法官通过阅读特定的书、参与特别的游历、进行独特的思考等方式走进社会,接触历史、文学、民俗、风情,弥补自身性格的缺陷与不足,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从而让法官以更开阔的视野、更宽广的胸怀、更高尚的情操、更贴近时代的精神,去正确理解法律、适用法律,提高法官的人文素质。

四、结语

在法官职业共同体建设大的语境下,法官作为独立的个体的特性往往被忽略、被忘记。事实上,司法建设中目的的设置、制度的构建固然重要,但作为行为主体的法官,其认知与能动推进司法建设,提升自身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程度才更为关键。为此,笔者从分析法官的个性差异入手,提出了在法官共同素养的目标要求下,寻找个性与共性之间衡平的手段,探索法官个性差异下养成法官职业素养的途径。相信这也是尊重法官个性、满足个人的社会需求、激励人个奋发向上、培养法官自律与操守,最终推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目标实现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1)关成博:《现实主义法学法官中心论之思考》,http://www.doc88.com/p-8082911174357.html,2014年6月10日访问。

(2)参考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10709.htm?fr=aladdin,2014年6月10日访问。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15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4)参考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320600.htm?fr=aladdin,2014年6月10日访问。

(5)分类类别参考胡志斌:《法官素质养成研究》,http://www.doc88.com/p-775449993847.html,2014年6月10日访问。

(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1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7)胡志斌:《法官素质养成研究》,http://www.doc88.com/p-775449993847.html,2014年6月10日访问。

(8)[意]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第13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

(9)参考百度百科。
来源:成都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