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人员的困惑与突围——以法院新闻宣传岗位为视角
作者:洪立媛 发布时间:2016-08-17 09: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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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深入。在司法人员管理方面,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已经在业内达成共识。从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司法改革的一系列论调来看,毋庸置疑的是法官将更有职业保障,司法辅助人员也将有明确的晋升渠道和发展空间,但对于司法行政人员,似乎还不明朗。承载着法院的办公服务、行政管理、装备管理、生活管理等重要角色,司法行政人员的作用不可小觑。他们将在改革的浪潮中面临什么样的机遇和命运,如何去定性、定位和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棘手难题。本文拟从法院新闻宣传岗位入手,对当前法院新闻宣传岗位的定位、人才培养与稳定入手进行分析探讨,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以期提供有益参考。
一、趋势:新闻宣传团队逐渐形成
从法院新闻宣传队伍整体来看,从业人员主要来源有三:(一)历史遗留。来源于长期奋斗在宣传岗位上的前辈,他们大多是多年前就坚守在新闻宣传岗位上,现在属于法官序列并有相应的职称,一般具有领导职务,部分或许不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具有丰富的新闻宣传和行政管理经验;(二)内部调任。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审判业务部门内部分具有一定新闻宣传特长的人员调配至新闻宣传岗位,他们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三)定向招录。结合新闻宣传岗位特点、对人员专业、学历、工作经验等的要求,以公开招录的形式面向毕业生及社会人员招录新闻或中文专业背景的专业人才,有的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了审判职称。
长期以来,由以上人群组成了法院新闻宣传人才梯队,承担了法院司法宣传的各项任务。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法院新闻宣传面临新的突破和转型,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内容和形式都可能发生质的变化,即由以案例普法宣传为主要形式转向以普法宣传、舆情引导、新媒体开发和应用等多元素参与的大型平台,在辐射力和传播面上将实现历史跨越,这需要法院在调整宣传思路的同时,也要相应配齐配强人员,吸纳更多的诸如计算机、动画设计、外语等专业人才的加入,组建专业团队实现对审判业务的服务与保障。
二、困境:定位、培养和稳定问题愈加突显
新闻宣传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它与审判业务是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宏观来讲,随着依法治国进程加快推进,新闻宣传工作跑在前沿,任重而道远。从新闻宣传与审判业务的关系来看,近年来案件数量呈几何级增长,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化复杂化,不少案件案结事未了,很大程度上由于审判工作没有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信任,这就需要新闻宣传工作介入大力宣传使案件的公平正义得以传播和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负责案件审判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多重要,新闻宣传工作人员也有多重要;从全媒体时代舆论环境来看,“全民法官、全民审判、媒体审判”等现象突出,媒体对话语权的争夺越来越激烈,一支强大的新闻宣传队伍是法院可以有所作为的制衡力量;新媒体异军突起,传媒的方式和手段日趋发达,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传统的运作模式面临转型,以往强调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转向复合素质需求,这些都要得到重视和改进,然而现阶段,法院内部对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
(一)困境一:功效不被认同,定位难
长期以来,我们都十分强调新闻宣传是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可否认,新闻宣传工作实际上被当做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附属和辅助,是法院“非主流”的副业,法院的主业是审判,新闻宣传作为行政岗位的一类,在这种价值定位和文化环境下,相对于占据法院绝大多数人力资源的审判及其辅助,如法官、法警、书记员等,从业人员无形中被边缘化。实际上,从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实际效用的广度和深度进行微观考量,新闻宣传岗位的定位与其实际“貌合神离”。以舆情应对工作为例。近年来随着司法公开的深入,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案件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也增强,尤其是新媒体的广泛介入,某些案件,即使法院判决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毫无瑕疵的,但由于案件本身的敏感性,极有可能演变为媒体炒作热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所以,有些案件在立案阶段就需要新闻宣传人员的参与,依靠一定的新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储备,对案件的敏感点进行准确预判和即时抓取,并在审理期间紧密关注舆情动态,适时发出舆情应对建议和风险防控预案,借助一定技术手段通过网络进行舆情引导,将舆情压力从法官身上进行转移和剥解。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讲,新闻宣传人员不仅仅是审判活动的辅助,他们是审判活动的参与者和审判压力的分解者。以西部重镇某J基层法院近期审理一起广受关注的“开瓶费”案(1)为例。从得知立案消息开始,新闻宣传人员提前就预判到该案发生在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正式实施后不久,必然引起新闻媒体和公众的巨大关注,通过对该案进行研判,就可能出现的炒作点,如“首例”等无从考据的字眼,在正式立案后果断利用官微平台发布消息,引导媒体援引官方说法进行报道,有效规避炒作热点,同时引导社会公众把目光关注到案件本身的法律适用上来。在立案至开庭审理期间,及时与相关业务庭和承办人联系,就此案件的敏感性和媒体情况进行沟通,提出利于舆情引导的合理化建议,如建议开庭时间、建议开庭后就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进行集中答复等,并在案件宣判后进行24小时舆情监控,实时掌握舆情发酵情况。由于处理得当,此案舆情始终处于法院新闻宣传人员的控制之内,整体报道客观公正,在社会上引起一定反响。总之,新闻宣传人员不仅要对法官的案件审理进度和情况实时掌握,而且根据自己的判断提供有益的避免次生舆情发生的合理化建议,甚至在案件立案一开始就要有先验介入,预判案件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及其风险点。术业有专攻,这些保障和服务,对于法官是很难独立承担和面对的。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可能更多地专注于案件审判,确保自己的裁判没有问题,保持公平正义,案件之外的所有舆情压力则是由宣传人员独力承担,这样,案件舆情压力就从法官身上转移和剥解,使法官更多地对自己的裁判负责,轻松上路,也有效避免舆论审判。从这个角度上说,舆情压力作为案件的一部分,作为压力承担者的新闻宣传人员也在审判活动中介入有相当的程度,那么笔者认为,割裂新闻宣传工作与审判业务的关联,或忽视其职业特征,仅从职能分工上简单地认定为审判业务的附属,被帖以“非主流”的标签,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二)困境二:综合素质要求高,培养难
随着新媒体的广泛应用,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也悄然发生着变化,传统的单纯以案例宣传为主要形式的宣传手段已经淡出,一方面新媒体应用在大数据时代的宣传工作中所承担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在信息传播的实时性、传播力和覆盖面上助新闻扩散一臂之力。新闻借助于新媒体,如同有了顺风耳和千里眼,即使再小的信息点,一经引爆也将人尽皆知。另一方面,传统媒介有着更为广阔的社会知晓面,在关注度以及新闻信息的准确度上更具优势。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叠加构筑了立体化的宣传格局,也对新闻宣传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具体来说,在这种立体化格局下,从事法院新闻宣传人员应具备以下几大素质。一是具备一定的新闻素养。敏锐的新闻视角,准确抓取新闻热点、报道、采访、编辑能力、新闻器材熟练操作等;二是较强的写作能力和文字功底。熟悉各类新闻题材的写作,掌握新闻通讯、纪实、特写、公报、调查报告、专访等;三是动画设计、剪辑、处理技术;四是计算机软件应用能力;五是一定的公关经验和技巧;六是较高的政治意识和思想认识,熟悉司法运行规律。
全媒体时代要求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从业者是复合型人才,具备一专多能。纵观当前法院新闻宣传岗位,多为法院作为专业技术人才定向招录的新闻或中文专业,或者法院将内部具有一定新闻宣传才能的审判人员调任,这两种形式现在来看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比如,新闻科班出身的如果不熟悉所宣传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可能在面对媒体和记者的提问时哑口无言;法律出身的如果不熟悉新闻传播规律,可能对新闻敏感点和热点不能准确把握和抓取。
所以,目前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是与当前法院新闻宣传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新型实用性人才短缺,如何培养现有人才使之趋之复合化。目前法院尚没有对应的培养机制。新闻宣传人员站在法院对外第一线,有时直接面对复杂的媒体和社会大众,如果从业者素质能力缺乏,将给法院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比如,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官微遭网友围观事件,起因于律师发布微博引发的一次普通舆情,由于负责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对官微与个人微博在认识上缺少清晰的界定,错把官微当做个人微博发布平台发布、回应不符合官微语体风格与职能定位的言论。在发现言辞不当后采取删除微博、更换网名等方式试图减少以上引发的负面影响,结果为青岛市南法院原本汹涌的舆情推波助澜,损害了法院形象,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这一方面是由于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业务素质和维护技巧造成的,另一方面也侧面说明仅就官方微博的维护这一新闻宣传任务来说,其日常运营和维护需要从业人员具备沉稳的心理素质、敏锐捕捉舆情线索及新闻热点、预判舆情苗头、准确到位的语言组织能力等,而这些依赖于从业者知识的积淀、能力的提升,也依赖一定的时间的积累。因此,新闻人员作为复合型人才,其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新进人员需要经历一定的适应期和成长期,这需要明确的培养机制加以保障。
(三)困境三:管理机制缺乏,稳定难
目前,法院把新闻宣传人院归为行政人员,对法院新闻宣传人员的管理也是参照行政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的,既没有明确的晋升制度,也没有符合其职业特点的考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3)目前,法院还是采用简单地套配法律职务的方法对新闻宣传人员进行管理,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具备了法官资格,通过法官晋升考试方可提升职级。这样,这种形式就为从业者提供了一条可行的晋升渠道,一旦任命为法官,就实现了华丽转身,但由于其原本的专业与法律专业相去甚远,故这种管理方法,导致他们在本专业领域没有专功,在法律专业领域又浅尝辄止,也背离了法院量体裁衣招收特殊岗位人才的初衷,实际造成了新闻宣传岗位人才的流失。另外,目前尚没有结合新闻宣传岗位特点,出台具体量化的考评办法对其工作和成绩进行指标评价,新闻宣传人员的工作成果难以体现,既不利于激励后进、表彰先进,也无形中造成新闻宣传岗位的边缘化。
缺少适用的管理办法是当前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行政人员管理上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这直接造成了青年骨干流失。以西部某基层法院为例,2008-2014年间共离职35岁以下青年人6人。其中审判部门2人,占33.3%,行政岗位4人,占比例66.7%。在法院处于边缘化地位、岗位要求高、晋升空间和发展出路受限,使得从业人员极不稳定,离职问题突出。其流失去向一是向党政系统调离,融入主流;二是辞职另谋出路,自由发展;三是通过司法考试走向审判岗位实现成功转型。新闻宣传人员是法院行政人员的一类,同样也面临流失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无论在待遇上还是晋升空间和渠道既有明确的方向又有制度保障,但作为一直以来处于行政序列的新闻宣传人员,目前还没有十分明确的改革方向和管理办法,这种不明朗的前景可能加剧从业者离岗或离职。
三、突围:管理机制的重构
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有的法院已经先行先试。上海作为改革发展的排头兵,率先出台《上海司法改革的试点方案》,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要让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围着法官、检察官转,全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围着办案转”(4)。
上海的司法改革方案中涉及司法行政人员部分也尚未给出明确的时间路线图。从目前来看新闻宣传人员似乎命运未知、前途未卜。在基层法院实际处理上,有的法院摆在行政核心地位,列席党组会,有的视为媒体人员处于边缘,游离于主流审判业务之外。新闻宣传是审判业务的重要辅助,如果缺少从业人员上下、内外协调沟通,给审判一线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减负、使其能够专心审判,那么由法官独自面对媒体记者、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是否有足够的经验、精力、能力自如应对灵活处理呢?培养一名满足岗位需求的新闻宣传人员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当前培养机制空白的情况下,需要一定的培养成本和时间,那么这类骨干人才的稳定问题应该在改革的设计中有所关注。笔者认为,新闻宣传人员在职能定位、岗位要求、任职条件、任务分工上,他们既不同于法官及辅助人员,也不同于一般后勤人员,应在建立一系列宏观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单独序列,配置一套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设立单独的审判业务综合岗位序列
从宏观层面讲,现阶段我国法院人员管理分司法职业序列和行政人员序列的双轨体系。从历史角度考察,传统人事制度发展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也是逐渐破题展开的过程。有的学者提出,不能套用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办法来管理法院行政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具有自身独特的工作职能、工作规律、专长要求和发展空间,应予以单列,其职级参照行政机关设置,其待遇比照法官、检察官执行。(5)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行政人员的特点与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并不相同。相比之下,司法行政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岗位更为近似,因此,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管理更为合理。(6)
笔者认为,综合考量新闻宣传与审判业务不可割裂的关系,新闻宣传介入审判业务的程度,新闻宣传岗位可定性为审判业务综合岗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新闻发布新规》的相关规定,“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8),因此新闻宣传人员的职责使其在处理舆情、面对媒体和社会公众时,更多的为法院、法官代言,是审判活动的参与者,其工作范围紧紧围绕着法官和案件进行,与档案、会计、计算机等专业人才不同,他不仅要有专业素质而且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储备,还要熟悉司法运作规律。且其行政管理色彩不如政工部门、办公后勤部门突出,应定位为审判业务综合部门,同时设立一个单独序列对从事诸如新闻宣传等审判业务综合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保留一定的法官员额,使其具有一定审判职称,专门从事新闻宣传工作。这样,既对新闻宣传人员进行清晰的界定,对其进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分类管理,从业人员可进可退。对于长期工作在新闻宣传工作战线上、有着丰富经验的人员,能够继续保留相应的职级和待遇,避免优秀人才流失,又给青年从业者创造一条明朗的晋升渠道和发展空间,从而整体上稳定新闻宣传队伍,为审判业务提供全面支持、服务和保障。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
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法院人事改革必将触动利益群体,也必将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但是改革应兼顾各方利益,应当统筹推进。如果不统筹推进可能会打乱现有的秩序,可能造成法院优秀人才遗憾流失,缺少了精英群体的贡献,改革成果也无从谈起,也与改革初衷相违背。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统筹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确保各类序列人员的改革同步进行,新闻宣传人员应列为审判业务综合部门序列,在接受统一序列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还应结合岗位特殊性,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
1、健全人员招录机制。实行新闻宣传岗位定向招录,可在招考环节设置专业考试项目,着重考察岗位必需的计算机技术、动漫设计、摄影、摄像技术、法律专业知识、新闻宣传稿的撰写及人民法院的采访纪律、基础的公关知识等;设置最低服务年限,录用时签订承诺书,比如5年内不得离岗离职,设置相应的惩罚措施,如不满五年离岗离职视为公务员辞退,设置高额的惩戒金及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等。
2、建立定向培养机制。建立一支稳定的新闻宣传人才梯队,一支稳定的人才梯队是新闻宣传工作持续开展的重要保障,由于新闻宣传工作对外的开放性和延展性,必须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培训,使队伍随时拥有新鲜血液,保持敏锐性和前沿性。(1)入职前开展专题培训,就其岗位重要性、岗位要求,职责范围、必备技能和相关法律程序和内容进行强化,以期缩短适应期,尽快适应岗位,融入角色;(2)开展不定期培训。根据新闻宣传工作阶段性的变化,及时开展同步培训,从宣传意识、新闻写作、法院网站建设、法院文化建设、新闻舆论引导等方面加强知识和技能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满足岗位和人员职业发展需要。
3、健全考评体系。建立与新闻宣传人员职业发展相适应的考评体系,细化考评项目,量化考评指标, 考评周期应以年度考核为单位,考核成绩计入从业人员成长记录,成为晋升的重要参考;坚持上级部门考评与下级考评相结合、内部考评与外部考评结合,形成全方位的考评体系,使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得到全面客观的评价;针对上年度的指标短板,在年度考核时应列出并重点考察,以考评促综合素质人才培养。
(1) 该案立案时间在2014年2月20日,家住成都的何某在火锅店消费时被索取包间费及开瓶费共计80元。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商家返还消费者包间费及开瓶费共计80元。此案被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人民网等20多家各级各类媒体进行了报道。
(2) 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52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 《专家解读上海司法改革:让法官检察官过体面生活》载http://news.sohu.com/20140713/n402162860.shtml,于2014年7月22日访
(5)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
(6)张建国:《检察人员职位分类改革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650页。
(8)据肖扬2006年9月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成都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