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分析
作者:严枫 发布时间:2016-08-17 09: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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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必要性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含义及其法律界定
企业是指在一定的目标前提之下,由组织系统中许多相互联系的因素、环节、部门所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它的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有形或无形的产品,并获取相应的利润。《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相对而言,是一个规模的概念,它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经营规模较小,处于成长和创业阶段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也在作出相应的调整。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如下,通过表格可以更加详细的了解企业规模大小的界定: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小
工业(1)
从业人员数
人
≥1000
300-1000
20-3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40000
2000-40000
300-2000
<300
建筑
营业收入
万元
≥80000
6000-80000
300-60000
<300
资产总额
万元
≥80000
5000-80000
300-5000
<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数
人
≥200
20-200
5-20
<5
营业收入
万元
≥40000
5000-40000
1000-5000
<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50-300
10-5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0
500-20000
100-500
<100
交通运输
从业人员数
人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3000-30000
200-3000
<2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数
人
≥1000
300-1000
20-30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2000-30000
100-2000
<100
住宿餐饮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0
2000-10000
100-2000
<100
农林牧渔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0
500-20000
50-500
<50
仓储
从业人员数
人
≥200
100-200
20-1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1000-30000
100-1000
<100
房地产
开发经营
从业人员数
人
≥1
0.5-1
0.2-0.5
<0.2
营业收入
亿元
≥20
0.1-20
0.01-0.1
<0.01
信息传输
从业人员数
人
≥2000
100-20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亿元
≥10
0.1-10
0.01-0.1
<0.01
软件和
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0
1000-10000
50-1000
<50
租赁和
商务服务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亿元
≥12
0.8-12
0.01-0.8
<0.01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数
人
≥1000
300-1000
100-300
<100
营业收入
万元
≥5000
1000-5000
500-1000
<500
其他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100-300
10-100
<10
《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而且提高了全社会对中小企业的关注度,对中小企业有了更深的认识和认同感。
中小企业规模虽小,但是它的数量多,在全国分布广,除资金、技术密集度极高的特殊行业外,广泛的分布在一二三产业的各个行业,有工业、建筑业、交通业、软件业等。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2008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含持照个体工商户)约3700万户。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量达到44.9万家,实现总产值49.8万亿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50.1%和240%。(2)它的经营方式灵活,规模小而使得在管理时,更能根据经营状况进行及时的调整。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相对容易,手段多变,适应性强,对市场反映灵敏,它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随时调整产品结构,改变生产方式,更快的适应市场的需要。而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因为个体力量弱小,没有足够的依赖,而资金借贷困难。中小企业产出规模小,没有资金而是形成不了足够的资本积累,生产规模小。它的竞争力差,生产规模和资本积累的劣质,导致它的劳动生产率低,生产成本高,财务状况差。
(二)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
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了中小企业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步伐,成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它俨然成为宏观经济运行中举足轻重的企业群体。在生产产值、出口、税收和就业观看,它是现代经济成分中最活跃和最富有活力的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2008年,全国大、中、小型工业企业亏损面分别为18.7%、22.2%和17.5%,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9%、59.8%和59%,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分别为6.07%、5.33%和5.04%,总资产利润率分别为5.81%、5.14%和7.03%,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贡献率分别为5.43%、3.79%和3.3%。特别是从解决就业的社会效益看,每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带动就业的人数,小企业为2.3人,中企业为2人,大企业为1.22人。(3)
1、中小企业在振兴地方经济发展、缓解地区发展不平衡中起了积极作用。地方经济在注重发展工业的同时,相应产生了城市病,工业、服务业集中在大城市里,造成城市恶性膨胀,人口过度集中,环境污染严重。而中小企业投资少,对当地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强,灵活多变,经营方式多样,在利用各地区优势,生产当地所需的物品,与地区利益,密切相关。而中小企业与城乡的结合,对城乡经济的联结、协调与互补起到了纽带作用。当地政和大型企业不能很好地开展的一些项目,被中小企业所捕捉,平衡了重头轻脚的结构局面。
2、在人口逐步增长,大企业整合管理、裁员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在成长中创造了很多就业机会,它的涉及领域广、分布分散、无处不在的特征使得它对劳动人群的需求很大,它是提供就业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吸纳各方劳动力以继续维持生产,中小企业所波及范围广,这也为就业人群提供了很好的选择机会,就业平台更加广阔。中小企业成为了解决就业问题的主力军,它成为了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载体。
3、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互补充,对于一些大企业不能有所发挥的行业,中小企业对其填补空白,在工业领域,生产的集中化和分散化、大型化和小型化是并存的。由于生产形式、规模不同,有些产品需要大规模生产,有些则需要小规模分散生产。在商业和服务业领域,中小企业更是有很高的地位。这些使得它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力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中中企业相对集中在中小城镇,当地财政收入大多来源于此,税收的协调作用使得当地经济繁荣发展。
4、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先锋力量。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常为企业业主,个人对市场反映能力,创新意识更加迅速,在新产品的创新设计,生产与投入快。中小企业容易催生“企业家精神”,这是技术创新的动力源泉、基石和保障。一些高新产品生命周期短、产业组织演变迅速,消费者需求变化快,这样的环境更适合中小企业进行创新,因此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先头兵。
(三)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
融资,就是资金融通,是指资金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流动,而企业的融资是企业所需资金不断形成和被满足的过程。企业的融资方式的选择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融资体制、金融市场密切相关。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内源性融资主要是企业的自我积累机制,而外源性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外部的借款或投资者筹集资金。内源融资对外源融资起到了保证作用,外源融资的规模和风险必须以内源融资的能力来衡量。
1、内源性融资是企业创办过程中原始资本积累和运行过程中剩余部分以及经营活动中提取的折旧。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留存的收益、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累计未付的工资或应付账款等。内源性融资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的利润水平、净资产规模和投资者预期等因素。内源性融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等。内源性融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
2、外源性融资产生的基本条件是资金收支不平衡。它一般通过金融中介的作用来实现。外源性融资可细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的需求者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行为,资金供给者是直接贷款人,资金需求者是直接借款人。直接融资的工具有债券,股票等。它直接将资金在盈余者和短缺者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直接性。而资金的取得使用期限宽松,具有长期性。直接融资通常以股票方式进行,因此具有不可逆性和流通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主要有两种,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部门购买金融机构的间接证券或者通过储蓄,资金流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购买资金短缺部门的直接证券或通过贷款,资金最终流入企业。相对直接融资,它有着截然相反的特征,即间接性、短期性、可逆性和非流通性。目前它的最主要的间接融资方式是以银行为中介的贷款。通过银行间接贷款的方式有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贴现贷款。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企业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最为广泛应用的包括银行融资、股权市场融资、债券融资、民间借贷融资和企业内部筹资等。但是,当今社会中小企业融资难却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融资环境和市场准入成为制约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大绊脚石。中小企业在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困难,每一轮宏观经济的紧缩调控,中小企业都是首当其冲的,中央银行提高了存款准备金率,同时连续多次加息,对中小企业融资更是难上加难。所以企业纷纷转向了民间借贷,温州频繁曝出“老板跑路”的消息,地下金融链断裂,“跑路”逃债呈现出种种乱局,致使近几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愈演愈烈。
融资渠道比较狭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主要分为内源融资渠道和外源融资渠道两大类。其中,内源融资渠道包括内源性权益资本融资渠道和内源性债务资本融资渠道,外源融资渠道包括直接融资渠道、间接融资渠道和政策性融资渠道等。在实际中,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比较狭窄,主要是依赖业主投资、内部集资和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尽管风险投资、发行股票和债券等融资渠道也被使用,但对中小企业的作用仍很有限。
从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随着中小企业规模的不断发展,其资金需求增速迅猛。从资金需求的角度来看,单个企业资金的需求量相对于大企业来说并不大,但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存在资金短缺问题,整体上存在一个较大的资金需求总量。但由于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条件且贷款风险较大,以及财务管理水平较低等,再加上基层银行发放贷款的权限相对有限,致使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经常以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或缺乏抵押资产等为由而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而一些中小金融机构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并客观评估其信贷需求和信贷风险,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总体上来说,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根据工商银行的数据,到2009年6月,工行的企业客户中,中型和小型企业为1.9万多家和3.4万家,占企业客户的31.9%和55.9%;贷款为16262亿元和4041亿元,占企业贷款的39.36%和9.78%。工行2008年底有营业网点15676个,平均一个网点才2.2个小企业客户。全国资产信贷规模最大、客户覆盖面最广的工行才有3万多家小企业客户,除农业银行外,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小企业客户更少。银行统计项下的小企业贷款比重仍然很低,据有关资料显示,2008年我国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的53.1%,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只占中小企业贷款的16%,占全部企业贷款的8.5%。2009年一季度,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信贷增长34%,但小企业的品种贷款增速只有6.6%。而部分地方小企业贷款还有所下降,如广东省去年小企业贷款下降6.4%。(4)
依赖非正规金融渠道。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45个国家企业信贷发放情况的研究,大、中、小三类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比重大约是58:23:19。我国银行贷款的企业覆盖率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其中大型企业为100%,中型企业90%以上,中小型企业不到20%,规模或限额以下企业不到5%。(5)由于受到信息相对封闭、资产抵押能力弱等方面的局限,中小企业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面临较大约束。企业的融资时效性要求迫使中小企业求助于手续简便的商业信用和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虽然这些渠道的融资成本往往高于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但它们能更好地适应中小企业经营灵活性要求。除商业信用外,民间借贷等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也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
虽然相关的法律政策已颁布,银行也为中小企业贷款作相应方式调整,证券法对于中小企业上市采取核准制审查,降低了审查标准,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而且地区不同,中小企业规模、经营、效益也存在不同。东部中小企业较为发达,而中西部管理方式、经营创新等相对较差。在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容忽视。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中小企业自身的问题分析
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等级低,信用能力不足。而它的规模小、信用等级低也造成银行无法对其进行贷款。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所有的经济活动的进行都依赖于信用。在中小企业融资中,资金的供给与需求方面不能达成一致,为了一些个体目的,而隐瞒信息的真实性。而资金需求者比供给者更加了解自己的经济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这时,供给者为了规避风险,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一般不需要公开,这样信息披露制度大多不健全,透明度不高,导致财务信息不对称。同时,一些企业为了偷税漏税,擅自修改财务报表,这样财务信息失真,导致银行无法查证、辨别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
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大,抗风险能力差。与大型企业相对比,中小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而流动比率偏低,在其利润率、资本报酬率方面也远低于大企业,在资金借贷的同时,对方则会考虑企业状况,进行条件的提高。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效率低,企业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中,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已成为主体,其组织形式上很多实行单一业主制和合伙制,在战略管理方面,意识模糊,分散;在企业生产技术方面,技术落后、缺乏创新力;在生产组织方面,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劳动,从事小系列和单个产品生产,这些使得它的抗风险能力差。
2、银行及金融机构问题分析
银行对于中小企业审查严谨,贷款成本较高。小型企业的贷款相比大型企业,其要求的每笔贷款数额较小,但每笔贷款的经办环节、发放程序大体都一样,这就增加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单位交易成本与监督费用。商业银行从提高自身收益角度出发,只有提高融资标准和融资成本,才能实现预定的收益。由此,进一步约束了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融资。
给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高。中小企业在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不高,导致了双方信息不对称,银行为了降低对其风险的承受能力,严格对中小企业批贷的条件及各项流程进行严格把关。中小企业贷款时,所享受优惠政策少,与大型企业相比,有更多的浮动利率。例如进行的房地产抵押,流程繁杂,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期限长,无法满足短时急需。
银行的担保责任要求高。我国《担保法》中规定,保证方式一般有保证和连带保证,但商业银行无一例外地要求担保机构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而使担保机构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资本市场规模还不能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主板市场融资门槛过高,大部分中小企业几乎不能通过证券发行来进行直接融资。金融市场体系不太健全,资本市场尚存在相当多的空白,票据市场发展仍不成熟,利率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分割和行业干预比较严重,金融压抑现象比较明显,可供中小企业选择的直接融资渠道有限。
三、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
(一)构建有利于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体系
我国国内资本市场还不健全,目前的融资渠道也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因此,在完善银行金融制度的同时,也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使资金来源多元化。渠道之一是私募股权融资,可以成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所谓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募集资金,然后把资金投向具有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准股权投资,甚至对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增长,最终通过公司上市、管理层认购等股权转让方式实现资本的增值。2004 年蒙牛私募股权融资并成功上市的案例,以及2005 年无锡尚德上市成功,成为第一家登陆纽交所的中国民企。此外,携程网、百度、易趣等公司的成功,也都离不开私募基金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可以对私募融资进行进一步的法律规范,中小企业可以有条件的进行私募来筹集资金。渠道之二是资产证券化,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融资。对于一些传统型中小企业,可以采取知识产权融资,尤其是对于工艺美术等企业,可以利用外观设计或商标抵押,进行融资。此外,还可以通过进出口信用证融资或购销合同融资,或者通过承认连保制度,对于家族企业,可以家族内部进行担保。
此外,政府还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政策与机制,比如完善政策性补贴制度体系,设立专门部门管理及专项补贴,并严格程序公平、公正;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程序公开透明;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及监督机构,并设立担保风险基金;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及激励机制。
(二)构建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政策体系
对中小企业区分责任承担的方式,允许资质条件好,信用度高的企业可以实行一般保证责任,并积极鼓励大企业给中小企业做担保,对大企业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等。同时,相应的减免中小企业的财税负担,对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可以给予更大幅度的优惠。将诚信行为纳入法律规范。诚信体系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如美国,从20 世纪60 年代到80 年代,已颁布了17 项有关信用的立法,且进行了若干次的修改,逐步将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均纳入了法律范畴,建立起了较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创建了信用管理有效运转的法律环境。因此我国也应尽快完善信用体系立法,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及《中小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完善资信评级的运作制度,明确资信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完善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并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境外上市。新的《证券法》对包括股市和债市在内的直接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准入采取核准制,为中小民营企业打开了通道。目前内地的创业板市场已出具雏形,但发展仍不完善,而香港的创业板市场较为发达,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香港上市,并以此为平台,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进优秀的中小企业在境外上市。
完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完善关于债权管理、债务逃脱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建立并完善信用担保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信用担保组织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部门进行相关登记,内部划分具体的管理部门。鉴于信用担保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对其内部的工作人员实行准入制度,只有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才可以从事相关的担保业务。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的法律对策
自2002 年起,德富泰银行就将战略的重点转向了中国的中小企业,随后花旗、渣打、澳新银行等多家外资银行,纷纷在中国开展了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目前我国国内银行开展了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但由于法律制度及监督体系、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使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审查程序过于严格,以及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公平等。
为此,我国应尽快完善银行的信贷管理体系,构建征信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并同时完善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业准则及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信用担保的法律制度。2010 年4 月30 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文化部印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但仍有问题存在,例如,没有建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机关,虽然,各省有相应的监管机构,但体制尚不健全,无法充分发挥监管作用。此外,应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将信用担保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律的行使进行监督管理。
(四)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对策
1、制定单行法规, 并充分发挥现行法律规范的作用
目前, 我国民间借贷按放贷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或者以放贷业务为主业的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 如汽车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另一类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企业之间的零散的自发性民间借贷活动。对这两类民间借贷活动应当根据现实的法律基础进行不同的规范。一是制定单行法规, 规范和引导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或者以从事放贷业务为主业的放贷人的行为。另一种是分散立法模式, 只在消费者保护法及有关民事、刑事法律中, 分别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根据我国国情, 我国应当采取单独立法模式, 制定单行法规, 规范此类民间借贷主体的借贷行为。在单行法规具体条款制度的设计安排上, 应当明确整部法规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宗旨是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 即为促进民间资的发展而规范, 把发展放在首位, 为发展而规范, 制度的安排应当体现出对民间融资的疏和导, 而非管和堵。因此, 在对于直接影响民间融资生存和发展的有关市场准人条件、利率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几个主要问题上, 应当体现宽松、优惠的导向。法规中还应当合理确定民间融资主体的业务范围, 规范放贷资金的来源, 明确要求放贷主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并明晰单客户放贷比例、资产负债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要求, 建立放贷主体市场退出制度, 明确放贷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通过上述单行法规, 完善民间借贷主体制度, 拓宽民间资本进人金融市场的渠道, 对私募基金、地下钱庄、合会、贷款中介机构等放贷组织进行整合规范, 使之合法化、公开化,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丰富和完善多层次的民间借贷体系。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应当继续发挥其调整作用。对于发生在个人之间的、企业之间的零散的自发性民间借贷活动, 只要不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应按照“ 法不禁止即可为” 的原则, 由当事人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民事法律, 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处理。
2、修改完善有关配套法律规定, 加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的构成要件, 取消对“ 非法发放贷款” 的限制,明晰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民间借贷合法与否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从资金来源来看, 合法的民间放贷人一般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资金从事借贷活动, 非法的民间借贷其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或者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犯罪所得;在形式上, 合法的民间借贷表现为一对一、一对多, 对于多对一的借贷, 则往往涉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主观目的上, 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是用于生活需求或者生产经营急需资金, 而非法集资者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己有、非法牟利;在偿还方式上, 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是以货币形式偿还借款, 而很多非法集资借助实物或者权利证券等形式进行利益返还。
废止《贷款通则》中有关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加快征信立法步伐, 健全征信体系建设。规范征信数据的采集、加工、使用活动,构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加强征信监管, 为民间借贷的征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扩大征信系统的服务范围, 为民间借贷者提供征信评估信息。在征信系统下分设民间放贷主体信贷登记系统, 民间放贷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向信贷登记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担保、贷款偿还等基本情况(6)。
3、完善民间借货监管和监测法律制度, 加强对民间借货的管理力度
明确民间融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要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 加强对放贷人金融创新的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 防范金融风险。明确对于放贷人的登记管理和民间融资广告宣传的监管, 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在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民间融资中的职责。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制度、民间融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 及时地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以便于融资人准确掌握相关信息, 作出正确决定。
(1)表中“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三行业的企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9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来源:成都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