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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款久拖不付 诉至法院获公道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桂强  发布时间:2016-08-16 10:30:1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修理款久拖不还,债权人持欠条到法院起诉,本金及利息均获支持。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判令刘某支付欠款本息17000余元。

  李某诉称,刘某找到李某要求搞电焊维修。价钱谈好后李某为刘某修好了该货车,但刘某未支付修车款并向其出具欠条一份。李某多次催要未果。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刘某找到李某维修货车。货车修好后李某向刘某催要修车费,刘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2014年1月27日,刘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刘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某完成了修理义务,刘某应当按约支付修理费。但双方对支付修理费的期限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刘某应当在李某向其交付修好的货车时支付修车费。货车修好后李某多次向刘某催讨修理费,刘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李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该份欠条系双方对所欠修理费的结算,刘某应当于欠条出具之日起向李某支付修理费。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刘某迟延履行给付修理费,应当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李某请求刘某支付修理费16000元及利息192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