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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轻罪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情况调查
作者:省法院审监二庭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6-08-16 08:24:01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项特色制度,有利于帮助未成年罪犯摆脱犯罪记录的影响,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落实《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轻罪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今年3-4月,省法院在全省法院开展专项检查,掌握了全省法院轻罪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基本情况,查找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具体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封存工作的要求。

  一、全省法院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的基本情况

全省三级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轻罪未成年人罪犯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尽可能降低犯罪记录对失足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鼓励其改过自新、重塑自我。2013-2014年,全省三级法院共封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0453件[1],同期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为11483件,封存率为91.03%。

(一)锐意改革,积极开展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1.创新封存措施。绝大多数法院做到了“封存用专章、保存用专柜”,并制作了《封存决定书》。如湛江中院规定封存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的,须经合议庭合议并制作《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章,使用专柜存放。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档案办的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封存措施,要求检查人员检查时亦要办理相关查询手续。但截至目前,全省仍有7家法院还没有采取封存措施。

2.明确封存案件范围。大部分法院将单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二审案件纳入封存范围。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且检察院没有分案起诉的案件,大部分法院对全案诉讼档案予以封存,佛山中院分别制作法律文书对未成年人犯罪部分档案予以封存。佛山市两级法院还对分案审理的成年罪犯案卷中包含的未成年罪犯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封存。广州、惠州等地法院对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的减刑、假释案件也予以封存。有的法院对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诉讼档案也予以封存,不留死角。如佛山中院对2007年至2013年审理的符合封存条件的3170件案件的诉讼档案进行封存,涉及4000名未成年被告人。

3.严格查阅要求。全省大部分法院均对查阅已被封存的未成年罪犯诉讼档案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多数法院在外单位查阅犯罪记录时,以口头方式告知其保密义务,少数法院要求查阅单位签署书面保密协议;有的法院要求外单位查阅前须提交《诉讼档案借阅申请表》,列明查阅理由和依据,由业务庭审查后,经主管副院长审批方可查阅、复制、摘抄案件。

4.制定规范性文件。全省大部分法院制定并颁布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暂行规定,如广州、深圳、湛江、茂名、清远、肇庆、韶关、佛山、云浮、河源、惠州等地区两级法院均制定了封存工作暂行规定。

(二)主动沟通,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协作机制

为了切实实现犯罪记录封存的效果,广州、深圳、湛江、佛山、潮州等地法院主动与相关部门建立封存工作协作机制。其中湛江中院的协作机制覆盖面最广。该协作机制系由湛江市委政法委牵头,与法院、检察院、社工委、人大内司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共14家单位签订了《湛江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管理规定》,明确了联签单位的职责分工,规定查询轻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签署保密协议。佛山中院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了《佛山市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定》,要求联签部门对各自涉及的未成年人姓名、住所、照片等身份信息及相关的图像资料予以保密,对各阶段形成的案件卷宗予以封存。深圳中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制定了《广东省深圳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户籍地派出所、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等户籍和档案管理单位对未成年罪犯在填报档案、推荐就业、出具社会表现证明时,应当填写无犯罪记录。上述地区的协作机制有利于实现犯罪记录全链条封存,大大降低未成年罪犯犯罪信息外泄的风险。

二、我省法院开展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封存工作不规范、执行标准不统一

1.封存措施不统一。集中表现在封存用章的名称不统一、盖章的方式不统一、封存档案存放方式不统一等。比如,有的法院使用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章,盖在卷宗正面;有的法院使用的是“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章,盖在卷宗侧面,不够醒目;有的法院使用的是“档案封存”章;还有的法院使用的是“犯罪记录封存专用章”。此外,部分封存章盖得不清晰,看不出档案封存字样。个别法院采取盖封存章加贴封条的封存形式,依法查询时需解除封条再封上,操作相对繁琐。

2.封存范围不符合规定。一是分案审理的成年罪犯与未成年罪犯共同犯罪案件,成年罪犯案卷中往往包含未成年罪犯供述等证据材料,大部分法院对此都没有封存;个别法院规定“未成年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缩小了封存的范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部分法院没有对符合封存条件的减刑、假释案件予以封存;大部分法院没有对2013年以前的轻罪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予以封存。

3.电子档案均没有封存。由于全省法院案件档案的电子化工作正在开展,网络程序尚不能满足封存的要求,全省法院对轻罪未成年罪犯的电子档案均没有封存。

4.没有建立解封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解封,但根据刑事诉讼法[2]规定的封存条件,具有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情形的,应当将已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解封。全省大部分法院没有建立解封程序。

(二)与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

1.全省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协作机制。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院、公安、检察、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实施。检查中发现大部分法院只是对法院自身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没有牵头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2.一些地区公安机关拒绝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部分法院只是在判决后向公安、检察等机关送达判决书,未明确告知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姓名、所犯罪名、判处刑罚等信息,公安机关由于未仔细查阅判决书等原因,拒绝对一些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越秀区法院则反映,当地公安机关以违反公安部规定为由,拒绝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三、关于完善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省法院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更新少年司法理念,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要认识到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对于帮助未成年罪犯复学就业、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把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作为贯彻《刑事诉讼法》的一项硬任务来抓,要高度重视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定期总结上报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经验和问题。有条件的法院要大胆创新,不断完善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推动全省法院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全面深入发展提供先进经验。

(二)统一规范,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有章可循

根据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即将联合下发的《关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意见》,省法院将结合全省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全面规范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细则》下发前,全省各级法院要对照通报中反映的问题自行整改,尤其是尚未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法院,要及时整改,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规范和完善以下工作,做到“应封尽封”。一是完善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性指引,包括封存原则、实施主体、封存方法、封存程序、封存条件、封存时间、异议程序、解封程序、监督程序等;二是明确封存的案件范围,包括法院对未成年罪犯不予刑事处罚、不负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和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二审、再审和减刑假释案件,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逐步对2013年以前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诉讼档案予以封存;三是明确共同犯罪的案卷封存要求,对未分案审理的轻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全案案卷都要封存;四是完善封存档案查询制度,明确查询的条件,明确对帮教志愿者可公开的信息范围;五是建立犯罪记录解封程序,对数罪并罚或再审后不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诉讼档案予以解封;六是运用网络加密技术,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封存制度。《实施细则》下发后,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依照程序性指引开展封存工作,尽快实现全省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规范统一。

(三)统筹协调,建立全省各层级的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协作机制

轻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在法院内部封存未成年罪犯的诉讼档案,难以真正实现封存的效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着力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协作机制,联合政法委、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专项组、教育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单位联合签署规范性文件,构建封存网络,强化封存效果,形成封存合力。一是明确联签单位在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工作内容、标准要求;二是明确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及时向负有封存义务的部门送达“封存告知书”,告知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被告人姓名和封存要求;三是明确相关单位查阅封存记录的保密责任和应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四是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造成犯罪记录泄露的,要追究责任。

(四)延伸职能,向相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犯罪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公安机关是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重要部门。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我省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拒绝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未能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全省各级法院在工作中发现负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职责的单位没有履行职责的,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帮助相关单位堵塞漏洞,推动全省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执笔人:莫君早)

[1] 由于检查组对基层法院采取一个地区抽查1-2个的方式,该数据主要以各中院报送的数据为主。

[2]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来源:广东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